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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顯示的是有「01.004、車禍常見法律問題」標籤的文章

車禍案件常用法規、實務、判決

▲車禍造成車損的請求賠償依據(有的網友會詢問這個部分怎麼寫書狀,參考如下)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對其使用車輛所生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按被害人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如修理材料係以新品換舊品,則應折舊計算。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決議內容,可參連結: https://sites.google.com/site/jianluefalue/min-shi-shi-ti-fa/min-fa-di153-198tiao-zhai-zhi-fa-sheng/page -------------------------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有些判決再計算車損的折舊率,會參考上開資料,有需要的網友可以點擊下面的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連結: 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771/7100329946536740738?tagCode= ▲車禍官司,網友有時候會提問有關對方提出的損賠不合理或沒有舉證,可以參考下面的寫法,回應對方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意旨參照)。

車禍導致車輛報廢,賠償金額怎麼計算?

前言 車禍案件中,車輛通常會發生損壞,而車輛因車禍造成之損壞,可以向肇事者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要求修繕費用。而當車輛因車禍造成全毀時,通常會選擇直接報廢,那麼就車輛部分的損害賠償金額,要怎麼計算呢? 相關實務見解 查原告游00有車牌號碼CX-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車禍後因毀損而報廢之事實,業據原告游00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在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可信為真實;而上述車輛既已報廢而未得修復,則原告游00就上述其所有車輛毀損所受損害,應係上述車輛於車禍發生毀損前之價值;而有關上述車輛毀損前之價值,車牌號碼CX-0000自用小客貨車為1998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自小客貨車,原告游00雖能未提出上述車輛之鑑定價格,但本院審酌原告游添盛所提出卷附 中古車行情資料 ,其中1997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之出售價為6.8萬元,1998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之出售價為10.8萬元,1998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之出售價為13.6萬元,本院認為車牌號碼CX-9259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毀損前之價額,得以上述3年度之平均出售價104,667元,作為評估基礎,故原告游00因所有上述車輛毀損所受損害,應為104,667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參照)。 按受損汽車僅估價而未實修,且已報廢,自應以實際全損計算損害額。原告戊○○原主張因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需要支出修理費用790,411元,惟系爭車輛於98年4月2日已報廢,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093號卷第49頁),是原告戊○○尚不得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惟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查系爭車輛係1987年間出廠,為2299CC賓士轎車,有前揭車籍查詢基本資料可查。而經 送請臺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 系爭車輛於97年12月間之正常行情價值,經該公會於99年4月21日(99)北市汽車商鑑字第1205號函覆,系爭車輛於2008年12月間之正常行情價約為30,000元至50,000元之間左右為宜,該車車齡已逾20餘年,於一般情況下應已報廢,故該車之行使公里數,並無價值上之差別(見本院卷第49頁)。是認原告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損害為50,00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

台北民事律師:被害人受侵害,倘確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無論該生活上需要是以被害人費用支付或被害人之親屬以其費用先行提供,被害人得請求賠償

參考法條 民法第193條第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實務見解 按被害人受侵害,倘確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無論該生活上需要是以被害人費用支付或被害人之親屬以其費用先行提供,均不能加惠於加害人,被害人自得請求賠償。上訴人主張其屬類植物人狀態,出入無法如正常人行走,必需依賴人力及輪椅移動,乘車時上下車均需由特殊改裝設備之車輛方能上下車等情是否屬實?其有無支出購買車輛並支付改裝車輛及系爭證照費用等增加生活上需要之必要性?似屬不明。原審未遑進一步深究,僅以系爭特殊車輛為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朱婷名義購買,上訴人非所有人為由,而未說明其有無增加此生活上需要之必要性?即遽而否准上訴人請求購車費用、改裝費用及證照費用,尤嫌疏略(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993號民事判決參照) 。

什麼是肇事逃逸?

前言 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被告肇事逃逸罪?沒撞到對方,就被告肇事逃逸?我被撞,還被告肇事逃逸~是本所律師常常接到民眾的諮詢電話,到底什麼是肇事逃逸罪呢?需要符合什麼要件呢? 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的要件 一、客觀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謂駕駛,是指交通工具已經啟動而行走,如果只啟動引擎準備行走,還不該當駕駛的要件。 交通工具已經啟動而行走→屬於駕駛交通工具 啟動引擎,準備行走但還未行走移動→不屬於駕駛交通工具 未啟動引擎,但能夠移動(例如,下坡滑行、被其他車輛拖曳)→因為行為人此時仍需控制車輛,應屬於駕駛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不是由人力、而是由引擎驅動的交通工具。 2、肇事致人死傷: 實務見解有認為,這裡的肇事,是指發生交通上的事故,並未限制行為人是否要有故意或過失,縱使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事故的發生與行為人有因果關係即可( 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 、 90年台上6786號判決 參照)。 另外要注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致人死傷,究竟是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及實務是有爭議。又如果是前者,則行為人要對於肇事致人死傷,主觀上要有知悉。 3、逃逸: 所謂的逃逸,是指離去肇事現場,而未留下來處理事故之故意。本罪為不作為犯。 按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未獲得對方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供聯繫之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均屬逃逸之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19號判決參照)。 另外,實務上有認為,即使曾經委託他人叫救護車,然後離開現場,仍然有可能構成本罪喔( 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 )。 二、主觀要件 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之事實」需要有故意,包括直接故...

【車禍】中華民國45年7月31日行政院(45)臺財字第4180號令訂定發布「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車禍】中華民國45年7月31日行政院(45)臺財字第4180號令訂定發布「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 │耐用│平均法│定率遞減│耐用│平均法│定率遞減│ │年數│(0/00)│法(0/00)│年數│(0/00)│法(0/00)│ ├──┼───┼────┼──┼───┼────┤ │ 二│五00│ 六八四│四一│ 二四│ 五五│ │ 三│三三三│ 五三六│四二│ 二四│ 四三│ │ 四│二五0│ 四三八│四三│ 二三│ 五二│ │ 五│二00│ 三六九│四四│ 二三│ 五一│ │ 六│一六七│ 三一九│四五│ 二三│ 五0│ │ 七│一四三│ 二八0│四六│ 二二│ 四九│ │ 八│一二五│ 二五0│四七│ 二一│ 四八│ │ 九│一一一│ 二二六│四八│ 二一│ 四七│ │ 十│一00│ 二0六│四九│ 二0│ 四六│ │一一│ 九一│ 一八九│五十│ 二0│ 四五│ │一二│ 八三│ 一七五│五一│ 二0│ 四四│ │一三│ 七七│ 一六二│五二│ 一九│ 四三│ │一四│ 七二│ 一五二│五三│ 一九│ 四二│ │一五│ 六七│ 一四二│五四│ 一九│ 四二│ │一六│ 六三│ 一三四│五五│ 一八│ 四一│ │一七│ 五九│ 一二七│五六│ 一八│ 四0│ │一八│ 五六│ 一二0│五七│ 一八│ 四0│ │一九│ 五三│ 一一四│五八│ 一七│ 三九│ │二十│ 五0│ 一0九│五九│ 一七│ 三八│ │二一│ 四八│ 一0四│六十│ 一七│ 三八│ │二二│ 四五│ 九九│六一│ 一六│ 三七│ │二三│ 四三│ 九五│六二│ 一六│ 三七│ │二四│ 四二│ 九一│六三│ 一六│ 三六│ │二五│ 四0│ 八八│六四│ 一六│ 三五│ │二六│ 三八│ 八五│六五│ 一五│ 三五│ │二七│ 三七│ 八二│六六│ 一五│ 三四│ │二八│ 三六│ 七九│六...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三篇:「平均法」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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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三篇:「平均法」計算折舊 以這個例子來講解: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要多少車輛修繕費用? 先簡單介紹幾個會用到的名詞,方便之後計算: (1) 耐用年限 :在這耐用年限之間,汽車零件的價值會因為車主的持續使用所發生之耗損,而減損至0,而耐用年數會依據不同的固定資產而有不同喔!(例如:鋼筋的耐用年限是50年、飛機的耐用年限是10年...等等) (2) 殘價 :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項 規 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 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 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 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 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 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價 」 (3) 折舊率 :也就是在 第一篇 提到的「折舊就是把固定資產的成本給合理分攤到其使用期間內。」 每一年該分攤的比率 ,而 行政院非常 貼心,各種折舊算法、依據不同的耐用的年限,計算的折舊率都已經算好了,只要對照行政院公布的表單就可以找到! (4) 折舊額 :在實際計算折舊時會用到,汽車零件每一年使用所耗損的價值。 (5) 折舊後餘額 :車子零件購買時的價值,扣掉車子開始使用後每年耗損的價值(折舊額),就是車子零件現在的實際價值。 清楚每個名詞後,來實際跟著步驟計算吧! 找出 耐用年限 行政院已經公訂了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從這個表中可以得知汽車的耐用年限為 5年。 找出 殘價 公式: 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1,000,000元÷6=16,667元 找出 折舊率 依據行政院公布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中「平均法」欄位,可以得知耐用年數5年之每年折舊率為「二00」也就是 (0.2) 。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1項第1款:「 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一篇:怎麼請求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一篇:怎麼請求 一、因為發生車禍,車子受有損害部分,該怎麼請求? 車禍案件中,關於車子因為車禍而毀損部分,依照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及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向對方主張,請求就車子的修理費用賠償。 又依據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物被毀損時依民法第196條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時,得以 修復費用 為估定標準;惟修理材料如以 新品換舊品時,應予折舊 」由此可知,我們可以透過法院向加害人請求 車輛修繕費用,並於修復中有購買新零件之情況,應予折舊 。 車輛修繕費用中,分為「工資費用」(維修廠修理車輛的人力開銷)以及「零件費用」(因為車輛損壞必須更換新零件的費用),而就 「零件費用」 部分,依照上開實務見解,必須計算折舊: 車子已經上路一段時間後才發生車禍,那麼在購買車輛到發生車禍這段期間,車子內零件本身已經有耗損(折舊),就算沒有發生車禍,這部分的耗損也已經發生了,所以法院並不會要求加害人就這部分做賠償。 二、「折舊」怎麼算? 在進入 車輛修繕費用 探討之前,要先知道「折舊」如何計算,在判決實務上這裡會借用會計的角度來思考: 折舊就是把固定資產的成本(被撞壞零件的價值)給合理分攤到其使用期間(耐用年限)內。 例如:   甲花了1,000,000元(成本)買了一台汽車供作營業使用,預計可用5年(耐用年限),5年後這部車子內的零件價值因為持續使用耗損而降為0元,車子使用了5年,真正的成本是1,000,000元,想辦法把這1,000,000元的買車零件成本(可折舊成本,使用成本) 給分配在這5年(使用期間)中,就是折舊! 而在會計上折舊方法有好幾種,實務上法院計算車子及零件耗損之折舊,經常使用「 定率遞減法」以及「平均法」兩種,在第二篇以及第三篇分別向大家介紹。 延伸閱讀: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二篇:「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延伸閱讀: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三篇:「平均法」計算折舊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二篇:「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二篇:「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以這個例子來講解: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要多少車輛修繕費用? 先簡單介紹幾個會用到的名詞,方便之後計算: (1) 耐用年限 :在這耐用年限之間,汽車零件的價值會因為車主的持續使用所發生之耗損,而減損至0,而耐用年數會依據不同的固定資產而有不同喔!(例如:鋼筋的耐用年限是50年、飛機的耐用年限是10年...等等) (2) 折舊率 :也就是在 第一篇 提到的「折舊就是把固定資產的成本給合理分攤到其使用期間內。」 每一年該分攤的比率 ,而 行政院非常 貼心,各種折舊算法、依據不同的耐用的年限,計算的折舊率都已經算好了,只要對照行政院公布的表單就可以找到! (3) 折舊額 :在實際計算折舊時會用到,汽車零件每一年使用所耗損的價值。 (4) 折舊後餘額 :車子零件購買時的價值,扣掉車子開始使用後每年耗損的價值(折舊額),就是車子零件現在的實際價值。 清楚每個名詞後,來實際跟著步驟計算吧! 找出 耐用年限 行政院已經公訂了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 ,從這個表中可以得知汽車的耐用年限為 5年。 找出 折舊率 依據行政院公布之 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中「定率遞減法」欄位,可以得知耐用年數5年之每年折舊率為 千分之369(0.369) 。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1項第2款:「 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 」計算。 (這部分條文用看得比較難理解,可以先跟著下面的例子算過一遍,再回來看這個條文) 又必須注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 」 (例如:我的車使用了2年7個月又10天:10天→「以1個月計」也就是1個月,7個月+1個月=8個月,所以計算時已使用時間以 ...

【車禍】車禍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

【 車禍】車禍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     車禍案件中,關於車子因為車禍而毀損部分,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向對方主張,請求就車子的修理費用賠償。 二、以下列出就實務上車禍案件經常會碰到的請求事項,以及就該如何請求做說明:  車輛修繕費用: 又分為「工資費用」(維修廠修理車輛的人力開銷)以及「零件費用」(因為車輛損壞必須更換新零件的費用),而值得注意的是,車子已經上路一段時間後才發生車禍,那麼在購買車輛到發生車禍這段期間,車子內零件本身已經有耗損(折舊),就算沒有發生車禍,這部分的耗損也已經發生了,所以法院並不會要求加害人就這部分做賠償。關於如何計算「折舊」→ 延伸閱讀: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一篇:怎麼請求  交易上貶值: 車輛就算經過修繕後,仍然與沒發生車禍前的狀況會有落差,這就是所謂的「減損價值」,可以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車輛於事故前及事故修復後,減損價值多少,並將鑑定結果陳報給法院以請求「交易上貶值」。 鑑定費用: 上開鑑定所需費用。  營業損失: 如果受損車輛為營業上用車(例如:計程車、業務用車...等等),那麼因為車子受損道修復這段期間,無法營業而喪失的營業損失。 應注意的是,以上就車輛部分損害做請求,均需要被害人提出「足以證明 確實有發生損害之相關單據」(例如:維修汽車報價單、汽車商業同業公 會鑑定書、鑑定費用收據...等等),法院才有裁判損害賠償的依據,這點 很重要喔!

【車禍】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車禍】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16 條規定參照, 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 ,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 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主旨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向處理之警察機關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9 月 28 日警署交字第 101013823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本件警察機關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而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係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三、 於事故 30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之法定職務 ,且基於交通事故處理之「警政」(代碼 167)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該事故後續之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事宜, 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本部 96 年 6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 19643 號書函參照)。 惟仍請注意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延伸閱讀 【車禍】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

【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今日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作免費法律諮詢時,連續遇到兩個民眾有關『和解』一樣的問題, 本所以為許多民眾、網友也會有同樣的疑問,因此有必要寫篇文章跟大家分享。 案例一:通姦外遇和解案件         甲、乙為夫妻,甲與某丙發生通姦外遇事件,乙知情後,對某丙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後雙方和 解,並作成附帶民事案件的和解筆錄,約定乙應該撤回刑事告訴。豈料,某丙事後仍然收到刑 事判決。 案例二:車禍和解案件         甲乙發生車禍,乙受有傷害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雙方和解,並約定乙應撤回刑事告訴 ,但甲事後仍收到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書。         我們在這裡要提醒網友以及民眾的是,和解書固然約定『撤回刑事告訴』,但對方仍然有可能 違約而拒絕撤回告訴(或是忘記撤回告訴),因此較保險的作法應該是,製作附帶民事的和解筆 錄時,或是私下簽訂和解書的時候,應該要求對方一併交付已用印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由被告 自行遞送狀紙,如此一來,才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喔!         至於有人會問『不是已經和解了嗎?』、『已經約定撤回告訴了啊!』等等,但我們要告訴網 友以及民眾的是,民事的約定,不等同刑事撤回告訴的表示,違反民事約定的部分,是另外違 約賠償、或有可能是刑事詐欺的問題;至於刑事的部分,仍須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的遞送。         最後對應本所常常遇到『 民眾來電 』,或是透過本所『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時的提問,車禍案 件或通姦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必要請律師的疑問?         本所仍秉持一貫的想法,我們認為也許案件並不複雜,但請律師的目的,其一就是要 避免不必 要的後續麻煩產生 。畢竟,網友以及民眾並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規定,一個環節出錯, 可能會導 致當初和解的目的完全無法達到 ,更何況前開兩個案例的當事人,都已經支付了和解金,豈不 得不償失@@ 大台北、桃園、新竹、苗栗、...

【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近日黃建霖律師開車禍案件的刑事庭時,遇到一位對造律師主張黃律師的當事人為支線道車,並未禮讓對造當事人為幹線道車先行。黃建霖律師聽完之後甚感訝異,按照當時路況,乃是有號誌之交岔路口,理應依照交通號誌為準,對造律師怎麼會這麼主張呢?幸好承辦的檢察官有幫忙釐清該件爭議。而此類問題網路上似乎也有不少的文章在討論,所以今天我們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讓大家知悉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喔!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車禍切結書(抓姦擦撞等和解專用)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切結書(抓姦擦撞等和解專用)    撰寫/黃建霖律師 【備註1:此種切結書可用在特殊案例,比如說仿間徵信社接受委任調查外遇案件時,往往會跟監到motel,並且守在motel門口,故意擋住被跟監者的車子,而此時往往會發生擦撞等衝突,而事後徵信業者多會以主張殺人未遂而以欲提起刑事告訴作為威脅被跟監者與委託人和解的籌碼。因此在與徵信業者和解的過程中,可以要求徵信業者簽立切結書,藉以說明疑似擦撞之過程,避免後患。備註2:此種切結書一式一份,由徵信業者所僱員工簽立後,交由被跟監者保管,如此即可達到保密、保障的效果】 切結書      茲因本人前受甲OO ( 身分證字號: AOOOOOOOO 、戶籍: 台北市士林區OO街OOO巷O號OO樓之O ) 委任調查有關乙OO妨礙家庭乙案,現甲OO與乙OO業已和解,本人特立此切結書,保證嗣後絕不藉故或任由本人、本人朋友、親屬本人向乙OO、乙OO親屬、朋友、公司主管、員工、同事或任何第三人為散佈、傳達、告知有關乙OO妨礙家庭調查結果、甲OO與乙OO間和解乙事或其他相關資訊。本人亦同意嗣後絕不就因調查事項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損害,向乙OO為主張、索賠、請求或其他訴訟行為。本人亦同意民國 101 年OO月OO日約OO時OO分,於台北市中山區樂群三路 123 號附近與乙OO間之疑似汽車擦撞乙事,純屬誤會,嗣後決不再為其他主張、請求或其他訴訟行為。若有違反,除賠償乙OO新台幣 300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外,就其餘損害仍願負擔相關賠償之責。                 立切結人: 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 ( 以下空白 ) 大台北,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推薦優質車禍,離婚,通姦,抓姦律師法律事務所

【民法-慰撫金】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民法-慰撫金】慰撫金之衡量標準,除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痛苦為斷,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    整理/黃建霖律師 引言: 常常會有網友打電話來詢問有關慰撫金的請求,應該向對方索賠多少才算合理?其實,慰撫金的請求,是比較主觀上的價值判斷,同樣一個被摑巴掌的傷害,有些人會覺得嚴重損害他的人性尊嚴、有的人卻覺得還好,因此,本所律師除了在下面提出一個常見的法院衡量標準外,也提醒網友們,有關於慰撫金的請求,應該要針對「精神上所受之痛苦、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等標準作說明,提出您爭取慰撫金金額的理由依據,這樣一來,法院才有判斷的依據喔。 法院常見的衡量標準   關於慰撫金之多寡,應以被害人精神上所受之苦痛為準據,亦應審酌被害人之地位、家況及加害人之地位,俾資為審判之依據,故應就兩造之身分、職業、教育程度、財產及經濟狀況,用以判斷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數額,最高法院著有48年臺上字第1982號判例,及86年度臺上字第511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網友諮詢集】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集】 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提問】  自負舉證實在不易 !抗辯對象是檢察官,先決條件專業知識能力落差甚大,即使我是當事人,當下狀況我一定比她清楚!實際狀況請教, 目前被起訴 ,等待傳票中。日前上班途中行經一十字路口,我為直行車,走快車道綠燈直行,對向車道為ㄧ小貨車在我左邊經過時, 其後面尾隨一輛未兩段式左轉行駛快車道的機車突然衝出 ,我完全沒得反應,我看見他時他幾乎已碰撞上我左前葉,雙方車損嚴重,慶幸僅輕傷,但因其年紀長所以還是坐救護車去醫院檢查!因賠償金額談不攏,加上我無受傷,所以他告我傷害!事發經過行車紀錄器清楚拍攝,且在事發當下有限交談中我確認他是看見我方車子的,還跟我説:你怎麼開那麼快!已被起訴,所以如您上述所言,傷害要件已構成,所以才會被起訴! 請問:1 在我完全沒得反應狀況下,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刑則嗎 ? 因警察於分析事故研判表上寫我為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2此路口為不對襯的十字路口, 行車紀錄器有明顯拍攝到左邊之小貨車有刻意將方向盤轉正之動作,原本就看不到他車後機車的我是否能提出此動做因角度關係我方更無法看到他車後之機車,作立即的反應 !3我是否能合理懷疑小貨車原本欲轉彎,因我方車子距離已近,所以他拉正方向盤改為直行。因正常不會有人如此開車,再不然就是小貨車司機恍神!(當然這些都是我的假設,是否能於法庭上向法官提出) 因在開偵察庭時對方將理賠數字胡亂說一通,又刻意抹黑我,說我對他不聞問。事後我從網路上知道有所謂的答辯狀可以將我沒有完整表達的事,跟我可以確認我從發生事故即表示如果是我的錯願負責的經過,當天即辦理初險等證明呈上。可是我收到起訴書時去電請教書紀官(因她事故地點套用資料時沒改到)我於答辯書上的請求是否會執行(調閱路口監視器、送事故鑑定)她回答我,警察收集資料已經很完整,沒有再確認的必要,讓我大受打擊。且偵查庭於12日下午三點半開,起訴書檢查官在13日即確認,轉請書記官寄出,我於24日收到。 前述的總總幾乎已宣判有罪。 雖然一開始對方放話不答應其條件即要告我傷害時,已不斷告訴自己,沒關係即使人生留下污點,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事情發生了總是要面對, 但還是無法平息心中的不平,因為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受罰的竟是...

【網友諮詢集】路邊違規停車,導致車禍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集】路邊違規停車,導致車禍    撰寫/黃建霖律師 您好,我於昨日上午在自家樓下騎機車要去上班時 轉彎左腳擦撞到了違規停紅線的機車車牌部分 (他停直的),車通通沒事, 傷的是我的腳,大片瘀青以及很痛的擦 傷 ,當時該機車停在1樓住家車庫前面,該車庫住戶小姐有當場目擊,且好心想提供傷藥協助我的傷口,但是我問小姐"這違規的機車是誰家的你認識嗎?",他回 答不認識,後來我媽下樓給我塗個傷藥要我快去開店, 我只於現場拍攝違規機車車牌以及停在紅線上作為證據後離去趕去上班 ,然後有去醫院驗傷開驗傷單,因為我 要久站實在是很難受,後來我於下午下班後回家看到該違規車輛仍然停在車庫前且違規停紅線, 我上前詢問車庫住戶,住戶阿姨表示那車子是他們家的沒錯,後來我 告訴她早上事發經過,他認為他們沒有錯,我自己腳要去撞到的,不願意做賠償 。 試問現在該住戶小姐(可能是住戶的女兒或媳婦)早上我猜想是怕承擔責任而說謊 推拖這車子不是他們家的,但是我覺得他也不會替我作目擊證人 ,因為是同一住戶的,我現在只有監視攝影機錄到影片但是沒有拍到我直接擦撞,但有身影的確我是 在那地方突然停下且很久,也拍到住戶小姐。我主張那輛機車沒有違規停在那裏且凸出的話我是不會受傷的, 請問對於受傷的我這樣有可依循的法規站得住腳嘛? 我 只知道可以檢舉他違規停車....。現在我只有告知里長請他為我作調解,但是該住戶態度很差明示不願意賠償,認為與他們無關。致使我很生氣他們的態度差。 我希望他們為自己的過失賠償我的所有醫療有關費用及上班不便的損失。感激不盡。 【法律意見】 一、賠償的法律依據: 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之規定,網友可以向車主或機車的使用人主張損害賠償。 另外一方面,車主或機車使用人,應也涉嫌刑法的過失傷害罪。 二、證人(住戶小姐)的部分: 如果這是一個訴訟案件,本所的做法還是會傳喚住戶小姐當證人,依據經驗,在法官或檢察官面前,通常證人還是會照實際狀況陳述。 三、小結: 如果網友的想要合理的賠償,可以嘗試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送給對方,讓對方警惕且願意賠償。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 台北(台北律師公會入會證號:北律會字第7179號)    ...

【車禍】本所法學資料庫新增車禍類相關和解書、存證信函,供民眾免費下載。

【車禍】本所法學資料庫新增車禍類相關和解書、存證信函,供民眾免費下載。 很多網友來信詢問「發生車禍了,怎麼跟對方和解?和解書內容怎麼寫?」,又或者「肇事者都不聞不問,態度惡劣」、「其實我只是想意真誠的道歉」等等的。 車禍糾紛,怎麼促使談判,是一個重要實務、法律的課題,但不是我們這篇文章所要解決的,這篇文章,是要提供網友們一些車禍類的和解書、以及對付肇事者的存證信函。 車禍和解書範本 我們將多數的書狀範例,放置於 建律法律事務所的法學資料庫 ,歡迎網友們前往尋寶喔。 車禍和解書範例(僅車損無人傷)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和解書範例(一方已提出刑事告訴)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和解書範例(兩車相撞,波及第三者)    撰寫/黃建霖律師 參考更多由 建律法律事務所提供的車禍和解書範例 。  

【車禍】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為肇事駕駛人者,即有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行之適用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為肇 事駕駛人者,即有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其行之適用    整理/黃建 霖律師     按刑法第六十二條所謂未發覺之罪,係指凡有搜查權之官 吏,不知有犯罪之事實,或雖知有犯罪之事實,而不知犯罪 人為何人者,均屬之(最高法院二十六年渝上字第一八三九 號判例要旨足參)。又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 員告知其犯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六十二條規 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 要(最高法院六十三年臺上字第一一0一號判例要旨參照) 。 本案 車禍 發生後,證人即臺中市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警員蘇宥翔、林俊良依據報案到現場 處理,然其等僅知肇事地點發生 車禍 ,並不知肇事者為何人 ,被告卓建州主動向到場處理事故之警員坦承其為肇事駕駛 人等情 ,業據證人蘇宥翔、林俊良於本院訊問時證述綦詳( 見本院九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二二0號卷第五四頁背面至第五 五頁背面),互核一致,並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 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一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九年度他字第三九一二號卷第二五頁)存卷得佐, 則被告犯 本罪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未發覺犯人為何人前,即 自首為肇事人,且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中皆到庭表明願受 裁判,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自首之規定減輕其刑 ,並先加 後減之。 大高雄 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登錄縣市:台中(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 (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

【車禍】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    整理/黃建霖律師         按汽車駕駛執照為駕駛汽車之許可憑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除依該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取得高一級車類之駕駛資格者,准其駕駛較低等級車類之車輛外,應按其取得何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該相當等級車類之車輛,不得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若有違反上述規定,因其不具備所駕駛車類之相當汽車駕駛人資格,於法應認與無駕駛執照者同,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之立法本旨。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所稱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除同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外,應包括持較低等級車類之駕駛執照,而駕駛較高等級之車類在內。參以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與考領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其應考資格及應考科目不同,又持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其職業者,應處罰鍰並禁止其駕駛等規定,被告僅考領小型車普通駕駛執照,竟受僱為職業司機而駕駛營業小貨車,致肇事應負刑事責任,原判決認定其合於上述無照駕車之加重條件予以論科,適用法則並無不當(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四二號判決意旨參照)。 相關判決:臺中地方法院刑事99年度交簡字第220號簡易判決 台北車禍律師 台北推薦車禍律師 台北律師車禍 台北離婚律師 台北推薦離婚律師 台北律師離婚

台北車禍律師:車禍案件,親屬照顧車禍被害人,仍得主張看護費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親屬照顧車禍被害人,仍得主張看護費 整理/黃建霖律師 【參考判決】 按親屬代為照顧被害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 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 ,雖因二者身分關係而免除被害人之支付義務,惟 此種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 。故 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仍應認被害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 ,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 ,始符公平原則。(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763號判決參照)   建律法律事務所 黃建霖律師 服務地點:台中(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中律證字第3553號)                    台南 (台中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已登錄,辦理程序中)                    高雄( 高雄律師公會 入會證號:高律證字第2940號 ) 聯絡專線:0919-571-076 專辦案件: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