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二篇:「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二篇:「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以這個例子來講解: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要多少車輛修繕費用?先簡單介紹幾個會用到的名詞,方便之後計算:
(1)耐用年限:在這耐用年限之間,汽車零件的價值會因為車主的持續使用所發生之耗損,而減損至0,而耐用年數會依據不同的固定資產而有不同喔!(例如:鋼筋的耐用年限是50年、飛機的耐用年限是10年...等等)
(2)折舊率:也就是在第一篇提到的「折舊就是把固定資產的成本給合理分攤到其使用期間內。」每一年該分攤的比率,而行政院非常貼心,各種折舊算法、依據不同的耐用的年限,計算的折舊率都已經算好了,只要對照行政院公布的表單就可以找到!
(3)折舊額:在實際計算折舊時會用到,汽車零件每一年使用所耗損的價值。
(4)折舊後餘額:車子零件購買時的價值,扣掉車子開始使用後每年耗損的價值(折舊額),就是車子零件現在的實際價值。
清楚每個名詞後,來實際跟著步驟計算吧!
- 找出耐用年限
行政院已經公訂了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從這個表中可以得知汽車的耐用年限為5年。 - 找出折舊率
依據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定率遞減法」欄位,可以得知耐用年數5年之每年折舊率為千分之369(0.369)。 -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1項第2款:「採定率遞減法者,以固定資產每期減除該期折舊額後之餘額順序作為各次期計算折舊之基數,而以一定比率計算各期折舊額。」計算。
(這部分條文用看得比較難理解,可以先跟著下面的例子算過一遍,再回來看這個條文)
又必須注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例如:我的車使用了2年7個月又10天:10天→「以1個月計」也就是1個月,7個月+1個月=8個月,所以計算時已使用時間以「2年又8個月」為使用時間。) - 計算:法院習慣用以下表格的方式計算固定資產的折舊後餘額,所以我們也直接以這個表格表示。這個表格本身已經很清楚了,但計算過程中難免會有「不知道這個數字哪裡來的」情況發生,所以特地用顏色區別,算到一半不曉得這個數字哪裡來的,就找找同樣顏色的區塊吧!年次折舊額折舊後餘額金額(我要的答案)計算方式(怎麼來的)金額(我要的答案)計算方式(怎麼來的)第一年369,000第一年折舊額1,000,000 × 0.369 = 369,000零件購入金額 × 折舊率 = 第一年折舊額631,000第一年折舊後餘額1,000,000 - 369,000 = 631,000零件購入金額 - 第一年折舊額=第一年折舊後餘額=第二年折舊前金額第二年232,839第二年折舊額631,000 × 0.369 = 232,839第二年折舊前金額× 折舊率 = 第二年折舊額398,161第二年折舊後餘額631,000 -232,839 = 398,161第二年折舊前金額-第二年折舊額=第二年折舊後餘額=第三年折舊前金額第三年97,948第三年折舊額398,161 × 0.369 × 8/12 =97,948第三年折舊前金額×折舊率×8個月 =第三年折舊額300,213第三年折舊後餘額398,161 -97,948 = 300,213第三年折舊前金額-第三年折舊額=第三年折舊後餘額註:元以下四捨五入。
來看看實際上法院的計算表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小字第3179號裁判節錄)
車輛於98年9 月出廠,事故發生於102 年12月6 日(已使用4 年又4個月)
耐用年數:5 年
零件購入金額:12,542元┌──────────────────────────────────┐ │附表: │ ├──┬───────────────┬───────────────┤ │年次│ 折 舊 額 │ 折 舊 後 餘 額 │ ├──┼───┬───────────┼───┬───────────┤ │ │金額 │計 算 方 式 │金額 │計 算 方 式 │ ├──┼───┼───────────┼───┼───────────┤ │一 │4,628 │12,542×0.369 =4,628 │7,914 │12,542-4,628 =7,914 │ ├──┼───┼───────────┼───┼───────────┤ │二 │2,920 │7,914 ×0.369 =2,920 │4,994 │7,914 -2,920 =4,994 │ ├──┼───┼───────────┼───┼───────────┤ │三 │1,843 │4,994 ×0.369 =1,843 │3,151 │4,994 -1,843 =3,151 │ ├──┼───┼───────────┼───┼───────────┤ │四 │1,163 │3,151 ×0.369 =1,163 │1,988 │3,151 -1,163 =1,988 │ ├──┼───┼───────────┼───┼───────────┤ │五 │ 245 │1,988 ×0.369 ×4/12=│1,743 │1,988 - 245 =1,743 │ │ │ │245 │ │ │ ├──┴───┴───────────┴───┴───────────┤ │註:元以下4捨5入 │ └──────────────────────────────────┘
- 另外還需要注意一個細節,以下先介紹法院常會用到的條文:
(1)所得稅法第 54 條第3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2)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3項:「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3)行政院頒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附註(四):「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簡單來說,如果「車子的實際使用期間」已經超過「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之耐用年限」了,理論上因為車子實際上還是一直在使用,而持續發生折損,但是法院不會繼續計算其折舊,而會直接以「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1」來計算其折舊後扣除額。
舉例:用上面的例子來講解,並修改發生事故日期: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5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要多少車輛修繕費用?
→ 車子已使用了5年又8個月,已經超過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汽車之耐用年限5年,其車子零件的折舊額直接以1,000,000×1/10=100,000元計算。
- 回到原本的例子來,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
→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請求車輛修繕費用共計482,687元:「工資費用」為7,000元,「零件費用」為300,213元,故甲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工資費用7,000元加上零件費用300,213元,共計307,2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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