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租金】租賃關係中,「押金」與「違約金」有什麼不一樣?
【押租金】租賃關係中,「押金」與「違約金」有什麼不一樣? 一、租賃不動產時,除了給付租金外,通常房東會要求一併給付「押金」,而契約中另外又明訂有「違約金」,究竟「押金」的意義為何?「押金」與「違約金」有什麼不一樣?以下一一說明: 二、相關法條: 「押金」在法院常用使用的名稱是「押租金」,民法裡並沒有明文押租金的條文,但是由法院已就押租金做過許多判決可知,押租金的存在是被承認的。 另外,土地法裡面有就「押租金的金額範圍」明文規定: 土地法第98條 以現金為租賃之擔保者,其現金利息視為租金之一部。 前項利率之計算,應與租金所由算定之利率相等。 土地法第99條 前條 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 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份抵付房租。 二、「押租金」到底是什麼: (一)前提一個觀念,出租人(房東)與承租人(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雙方互相負有以下義務: 1.出租人負有之義務 (1)交付租賃物並使租賃物保持和於約定用益狀態義務。 (2)租賃物之修繕。 (3)瑕疵擔保責任。 (4)稅捐之負擔及費用之償還。 2.承租人負有之義務 (1)租金支付。 (2)租賃物之保管。 (二)押租金之目的: 「擔保」承租人之「租賃債務」。 1.很重要一點:「租賃契約」與「押租金契約」是 兩個不同而各別成立的契約 。 2.何為承租人之「租賃債務」? 由上面(一)「2.承租人負有之義務」衍生可以得知,租賃關係中,承租人所負有之「租賃債務」是指: (1)租金支付--->租金債務,以及租金遲延之利息。 (2)租賃物之保管--->租賃關係終止時,若租賃物有可歸責於承租人而發生之損害,承租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 3.運作: 承租人(房客)以「擔保債務」為目的,將押租金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房東),而於租賃關係終止時,如果承租人「未負有租賃債務」,或是「有租賃債務但是以租金抵銷還有剩餘」時,出租人即負有返還加租金與承租人之義務。 3.簡單來說,給付「押租金」的契約,性質上是一個「信託的所有權讓與擔保契約(附有停止條件的所有權讓與契約)」,與原租賃契約有別。 (三)押租金之效力:於 租賃關係終止時 ,若承租人負有上列租賃義務(有積欠租金不付,或是把故意把房東的房間弄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