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 Ⅰ.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Ⅱ.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其所謂「有犯罪嫌疑」之起訴條件,並不以被訴之被告將來經法院審判結果確為有罪判決為必要,此與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即以檢察官起訴或經被害人自訴之被告,經法院綜合全案調查之證據審判結果,認為現有犯罪嫌疑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成立犯罪,而諭知其無罪之情形,係屬不同之訴訟程序層次架構,自無從單憑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推論其並無犯罪嫌疑。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