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導致車輛報廢,賠償金額怎麼計算?

前言

車禍案件中,車輛通常會發生損壞,而車輛因車禍造成之損壞,可以向肇事者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要求修繕費用。而當車輛因車禍造成全毀時,通常會選擇直接報廢,那麼就車輛部分的損害賠償金額,要怎麼計算呢?

相關實務見解

  • 查原告游00有車牌號碼CX-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於車禍後因毀損而報廢之事實,業據原告游00提出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1份在卷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可信為真實;而上述車輛既已報廢而未得修復,則原告游00就上述其所有車輛毀損所受損害,應係上述車輛於車禍發生毀損前之價值;而有關上述車輛毀損前之價值,車牌號碼CX-0000自用小客貨車為1998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自小客貨車,原告游00雖能未提出上述車輛之鑑定價格,但本院審酌原告游添盛所提出卷附中古車行情資料,其中1997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之出售價為6.8萬元,1998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之出售價為10.8萬元,1998年出廠、2000cc、Delica得利卡之出售價為13.6萬元,本院認為車牌號碼CX-9259號自用小客貨車於毀損前之價額,得以上述3年度之平均出售價104,667元,作為評估基礎,故原告游00因所有上述車輛毀損所受損害,應為104,667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55號民事判決參照)。
  • 按受損汽車僅估價而未實修,且已報廢,自應以實際全損計算損害額。原告戊○○原主張因系爭事故致系爭車輛需要支出修理費用790,411元,惟系爭車輛於98年4月2日已報廢,有車籍查詢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5093號卷第49頁),是原告戊○○尚不得請求系爭車輛修復費,惟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查系爭車輛係1987年間出廠,為2299CC賓士轎車,有前揭車籍查詢基本資料可查。而經送請臺北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系爭車輛於97年12月間之正常行情價值,經該公會於99年4月21日(99)北市汽車商鑑字第1205號函覆,系爭車輛於2008年12月間之正常行情價約為30,000元至50,000元之間左右為宜,該車車齡已逾20餘年,於一般情況下應已報廢,故該車之行使公里數,並無價值上之差別(見本院卷第49頁)。是認原告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之損害為50,000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0號民事判決參照)。

結論

當事人可以提出中古車行情的相關參考資料給法院參考。也可以聲請送各縣市汽車商業同業公會等單位鑑定,作為車輛報廢的損害賠償計算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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