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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車禍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器取得之錄影資料,警察機關能否提供?

【個人資料保護法】車禍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警察機關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器取得之錄影資料,警察機關能否提供? 法務部103年2月24日法律字第10300511510號函 要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18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6 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提供員警於民間監視(錄)器取得錄影資料時, 依職權審認有無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事由 ;又 如為「得以間接方式識別 」之個人資料,警察機關如提供,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 ,惟仍應注意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必要範圍,並應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說明         一、按「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為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稱政資法)第 3 條所明定, 所謂「於職權範圍內取得」,係指政府機關依其組織法或作用法行使職權所取得,是 警察機關本其職權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於徵得民眾口頭同意後所取得之民間路口監視器或民眾自行裝置之行車錄影監 視器設備等相關錄影資料,核係「於職權範圍內取得」錄影資料,屬政府資訊 。 又警察機關得應人民申請而提供政府資訊,但具有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情形,應不予提供 ,例如該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相關資料應不予提供;另如該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政府資訊之提供,如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等者,應不予提供,但有公益上之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至所謂「對公益有必要」,應由主管機關就「提供個人資料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提供個人資料所保護之隱私權益或營業上秘密」間比較衡量判斷之(本部 100 年 12 月 15 日法律字第 10000036690 號函參照)。準此, 警察機關於具體個案申請來函所詢之錄影資料時,依職權審認有無政資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以判斷是否提供 。(本部 101 年 1 月 9 日法律決字第 ...

【個人資料保護法】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有無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村、里設置聯絡電話簿有無違反個資法?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村里長蒐集村里民聯絡電話部分:         按本法第15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準此, 村里長有特定目的 (例如:民政、社會行政、政令宣導、政府福利金或救濟金給付行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行政) ,而於執行其法定職務(地方制度法第59條規定參照)之必要範圍內,所為蒐集村里民個人資料行為 (例如:蒐集村里民之姓名及聯絡電話 ), 並設置村里聯絡電話簿,符合本法上開規定 。  二、村里長利用村里民聯絡電話部分:         按本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因此, 村里長為執行其法定職務所必要,原則應於特定目的範圍內利用村里民聯絡資料 (例如:辦理一般民政或社會行政業務), 尚不得逕將村里民聯絡資料予以公開或提供予他人 。         另 村里長如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村里民聯絡資料時,則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例如:為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惟其仍應注意本法第5條規定, 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延伸閱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執行訴訟業務,得否援用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之另案筆錄作為事證?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代撰各式書狀及律師見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無牴觸個資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有無牴觸個資法? 內政部102.5.7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182411號函 一、按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說明二略以:「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次按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性質為普通法,其他特別法有關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之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自應優先適用各該特別規定 。惟若無特別規定,則適用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修正理由參照)。復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下稱本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本條例中 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本法而適用 。本件來函所詢,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請求閱覽或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按:依貴部【註:指內政部】96年5月2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600800379號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包含本條例第34條第2項規定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依本條例第35條規定提供閱覽或影印,而涉及對個人資料之利用,自應優先適用該條規定,......」 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影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個人資料保護法並無牴觸 。 二、另關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是否均屬必要 一節,卷查本部營建署102年4月11日營署建管字第1022907363號書函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應記載事項已有明釋。至關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提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出席簽到名冊供 利害關係人閱覽或影印時,是否有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供查詢使用之必要,仍應就查詢使用之目的,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20條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之規定 ,另須注意該法第5條之規定,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個人資料保護法】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登報道歉刊登被害人姓名或其他個人資料,有無違反個資法?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個別法律已有規定:         本法屬普通法性質,個別法律如有特別規定 ,例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2項第1款規定:「檢察官為前項之求刑或請求前,得徵詢被害人之意見,並斟酌情形,經被害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 該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之 。  二、個別法律並未規定:         按本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因此, 非公務機關有特定目的 (例如: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並與當事人間成立和解契約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時,其利用他方個人資料所為登報道歉行為,符合本法第20條規定。惟其仍應注意本法第5條規定,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延伸閱讀 【網友提問】~侵害著作權系列~ 【民法/第195條】檢舉他人而遭曝光,可以主張隱私權遭侵害而請求損害賠償;但並未侵害檢舉人之名譽 延伸連結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建律法律事務所個人專屬法律顧問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司於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有無違反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司於榮譽榜上公布得獎員工之姓名,有無違反個資法?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按本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 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準此, 公司有特定目的(例如:人事管理),並於其必要範圍內 所為獎勵員工行為(例如:張貼榮譽榜揭示員工姓名),符合本法上開規定 。 延伸閱讀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網路上(例如Facebook)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尚無個資法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警察機關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取得電子收費系統所蒐集之車行紀錄資料,符合個資法之蒐集、利用。 延伸連結 建律法律事務所網站 事務所簡介及律師收費表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寓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之侵入者影像,有無違反個資法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寓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之侵入者影像,有無違反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錄存監視錄影畫面:           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 (例如:為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依本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並不適用本法 。  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即非前述情形)錄存監 視錄影畫面: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 資料之畫面, 非屬前述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應有特定目的 (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並符合本法第15條、第19條所定要件 (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 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其 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 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例如:法律明文規定、  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延伸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警方執法時,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反蒐證行為是否違法? 【刑法/第315-1條】為了蒐證,當事人私人或委託徵信業者偷錄音、錄影之資料,可否作為檢察官認定他人有罪之證據? 延伸連結 星期五免費面對面法律諮詢 代寫、代發存證信函(另有存證信函範本免費下載)

【個人資料保護法】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放至網路,有無個資法之適用,應視有無與其他個資結合而成得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而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將行車紀錄器畫面放至網路,有無個資法之適用,應視有無與其他個資結合而成得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而定。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 1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護照號碼、......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同法第5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 、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 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如僅涉及不特定自然人影像 ,且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者,尚無本法之適用 (法務部99年4月13 日法律字第0999009760號函、100年6月9日法律字第1000014276 號函、102年1月28日法律字第10203500150 號函參照)。   二、另 公務或非公務機關以行車記錄器所錄存畫面,倘經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而成為能識別特定個人之個人資料,其將上開個人資料 於網路上公布之利用行為,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並符合本法第16條、第20條第1項規定要件,而為特定目的內利用 。 否則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第1 但書所定法定要件之一 (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 、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延伸閱讀 【網友諮詢集】 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如何調閱巷口監視器? 延伸連結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律師見證與各式書狀代撰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網路上(例如Facebook)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尚無個資法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網路上(例如Facebook)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尚無個資法適用。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親友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或電話),於網路上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尚無本法之適用 。 二、 惟上開行為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 ,併予敘明。 延伸閱讀 【車禍】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警方執法時,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反蒐證行為是否違法? 延伸連結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建律法律事務所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網

【個人資料保護法】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是否有違個資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是否有違個資法? 法務部102年8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9420號函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19、20 條規定參照,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 代表領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 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 。因此, 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 ,即得於其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及利用當事人個人資料 。 主旨        有關民眾反映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需填寫領獎收據,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即財政部) 102 年 7 月 9 日台財稅字第 10204582280 號函。 二、按貴部(包括受貴部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代發獎金單位 )為發給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得否蒐集、處理及利用中獎人之個人資料乙節,仍請參照本部 102 年 1 月 7 日法律字第 10100261220 號函(諒達)所示意見。  三、次按個資法第 19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民眾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向行政機關請求發給獎金,應屬公法法律關係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簡字第 380 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民眾委託營業人「代客兌獎」或「代表領 獎人持中獎發票向代發獎金金融機構兌領獎金」時,營業人與領獎人間係屬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因此, 營業人基於委任契約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69) 之特定目的,並與當事人有委託代為兌領獎金之委任契約關係 , 即得於其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內蒐集、處理 及利用當事人之個人資料 。至於如何加強營業人辦理代為兌領獎金業務之相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措施?事涉貴管稅務事項,宜請貴部本於權責審酌之。另建議貴部加...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警察機關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取得電子收費系統所蒐集之車行紀錄資料,符合個資法之蒐集、利用。

【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警察機關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取得電子收費系統所蒐集之車行紀錄資料,符合個資法之蒐集、利用。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3109010號(101.11.08發文)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16 條規定參照,刑事警察機關向高公局蒐集個人車行紀錄資料,係基於「刑事偵查」特定目的,並符合「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要件;又高公局提供該等資料屬特定目的外利用,且係為協助偵查犯罪需要,應符合「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 主旨         關於貴局(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擬向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下稱高公局)取得電子收費系統所蒐集之車行紀錄資料,有無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1 年 4 月 6 日刑研字第 10100398172 號函。  二、按 99 年 5 月 26 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業經行政院 101 年 9 月 21 日院臺法字第 1010056845 號令公告除第 6 條、第 54 條外,其餘條文自 101 年 10 月 1 日施行)第 2 條第 1 款規定:「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 、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本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本法第 2 條第 1 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來函所詢 電子收費系統車行紀錄資料(含車號、經過時間、經過地點 )因技術上貴局仍得透過其他資料之比對而識別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故該車行紀錄應屬本法所定「得以間接方式識別」之個人資料  。 三、次按本法第 15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

【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執行訴訟業務,得否援用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之另案筆錄作為事證?

【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執行訴訟業務,得否援用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之另案筆錄作為事證? 法務部法律字第10203510680號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20 條、律師法第 23 條規定參照, 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得依上述相關規定蒐集 、處理,並於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 主旨         貴所函詢有關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後,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所 101 年 11 月 7 日昭律字第 10111071 號函。  二、本件貴所函詢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之相關疑義,經本部召集學者專家開會研商後,獲致結論如次:     (一)按律師為辦理民事訴訟案件,透過另案刑事訴訟當事人所提供而取得之刑事訴訟證人筆錄,是否符合個資法蒐集、處理或利用之相關規定乙節:按個資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於具有特定目的並符合法定要件(例如: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自行公開 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時,得蒐集 、處理個人資料,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且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連(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參照)。次查 律師法第 23 條規定:「律師於接受當事人之委託、法院之指定或政府機關之囑託辦理法律事務後,應探究案情,搜求證據。」準此 ,律師因受當事人委任而辦理訴訟或非訟業務,基於法律服務或為履行與當事人間之委任契約關係之特定目的,為維護當事人權益爭取勝訴判決,而透過該案或另案(包含民、刑事)當事人所提供之相關筆錄或事證,可認係屬律師法所稱「探求案情、搜求證據」之範疇,而符合個資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因此,律師執行訴訟業務,援用另案筆錄事證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得依上開個資法及律師法之相關規定蒐集、處理,並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該個人資料。  ...

【車禍】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車禍】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法律字第1010020295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1年12月5日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要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5、16 條規定參照, 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 ,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 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主旨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向處理之警察機關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資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1 年 9 月 28 日警署交字第 1010138233 號函。 二、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簡稱個資法)第 15 條規定:「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 ,除第 6 條第 1 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同法第 16 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本件警察機關受理處理交通事故而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之個人資料,係為執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92 條第 5 項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簡稱本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 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一、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三、 於事故 30 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之法定職務 ,且基於交通事故處理之「警政」(代碼 167)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一方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進行該事故後續之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事宜, 應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且屬執行上開法定職務之必要範圍內,符合個資法第 16 條規定(本部 96 年 6 月 15 日法律決字第 09600 19643 號書函參照)。 惟仍請注意個資法第 5 條規定,其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延伸閱讀 【車禍】發生車禍時,如果員警到場處理,肇事者坦承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