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車禍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
車禍案件中,關於車子因為車禍而毀損部分,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可以向對方主張,請求就車子的修理費用賠償。
二、以下列出就實務上車禍案件經常會碰到的請求事項,以及就該如何請求做說明:
- 車輛修繕費用:
又分為「工資費用」(維修廠修理車輛的人力開銷)以及「零件費用」(因為車輛損壞必須更換新零件的費用),而值得注意的是,車子已經上路一段時間後才發生車禍,那麼在購買車輛到發生車禍這段期間,車子內零件本身已經有耗損(折舊),就算沒有發生車禍,這部分的耗損也已經發生了,所以法院並不會要求加害人就這部分做賠償。關於如何計算「折舊」→延伸閱讀:【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一篇:怎麼請求
- 交易上貶值:
車輛就算經過修繕後,仍然與沒發生車禍前的狀況會有落差,這就是所謂的「減損價值」,可以請汽車商業同業公會鑑定車輛於事故前及事故修復後,減損價值多少,並將鑑定結果陳報給法院以請求「交易上貶值」。
- 鑑定費用:
上開鑑定所需費用。
- 營業損失:
如果受損車輛為營業上用車(例如:計程車、業務用車...等等),那麼因為車子受損道修復這段期間,無法營業而喪失的營業損失。
應注意的是,以上就車輛部分損害做請求,均需要被害人提出「足以證明
確實有發生損害之相關單據」(例如:維修汽車報價單、汽車商業同業公
會鑑定書、鑑定費用收據...等等),法院才有裁判損害賠償的依據,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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