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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嗎?

常見問題 與配偶離婚了,可是前夫或前妻卻不願意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怎麼辦?離婚小孩不歸一方(親權歸他方),該方就不用再給付小孩的扶養費了嗎?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116條之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參考判決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 影響,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又父母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 分而來。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 一方之親權處於一時之停止狀態,但對於父母子女間之直 系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均應依各自資力對子女負扶養義務 。若均有扶養能力時,對於子女之扶養費用均應分擔。因 此,父母之一方單獨扶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他方償還代墊其應分擔之扶養費用(最高法院 92年度臺上字 第1699號 判決意旨參照)。  小結 簡單來說,夫妻離婚,仍然可以主張對方要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喔。

【民法/第1055條】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民法/第1055條】法院依民法第1055條酌定或改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之參考原則 法務部103年1月10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 壹、背景說明          依 102 年 10 月 24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4 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2 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 『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原則實為一模糊之概念,解釋空間過大,可能流於法官主觀價值判斷,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 。爰建請法務部會商司法院對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儘速會同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訂立評估標準,並由司法院對民事庭法官進行教育訓練,俾能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本部爰於 102 年 12 月 18 日邀集學者、專家、司法院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召開研商會議,並依會議結論提出以下參考原則。  貳、審酌民法第 1055 條之 1「子女最佳利益」之參考原則         按夫妻離婚時應依協議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即親權人),如未為協議、協議不成立或協議不利子女時,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酌定或改定親權人, 法院所為酌定或改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審酌時之最高指導原則 (民法第 1055 條、第 1055 條之 1) 。而「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係不確定法律概念,第 1055 條之 1 立法當時, 雖已考量該原則為抽象概念,故而明定客觀事由作為審酌之 參考;惟該條僅為提示性規定,並無具體判斷標準,法院審理時仍應本於職權綜合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 鑑於「子女之最佳利益」定義不易,亦難有共同之標準,茲就學者提出之見解以及實務所為裁判,配合第 1055 條之 1 各款規定事由, 整理以下參考原則,俾助於法院酌定或改定親權時之審酌判斷: 一、關於子女之因素  (一)內涵:        係以子女今後之身心健全發展為判斷重點 ,第 1055 條之 1 第 1 款「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第 2 款「子 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即屬之。 (二)判斷原則:   1. 子女之年齡 :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衡量表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衡量表 ※本表格是本所就有關子女親權爭取(即監護權)的法院實務見解的判斷標準整理,僅供參考 分類 主題 內容 子女 就未成年子女本身而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情形、其人格發展之需要、與未來照顧者的性別是否同一 ( 以方便教導未來青春期問題 ) 等 就受監護意願而言 依照子女意願 ( 子女年紀越大,意願越重要 ) 父母 就本身而言 父母之年齡、人格品行、智識程度、健康情形、生活狀況、社會經濟地位、父母以往照顧子女態度、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等 就經濟能力而言 職業內容、工作是否穩定、有無其他收入、有無其他投資計畫、理財規劃、有無負債等 就親職能力及親子關係而言 父母子女間之感情狀況,與子女保持聊天互動狀況?週末共同外出活動為何?相處上是否輕鬆自在無距離感?有事是否提出一起討論?是否重視子女之感受與想法?子女是否表達認同父母之管教方式?彼此間是否已建立正向且穩定依附情感?親子關係是否緊密?等 就子女未來教育、照顧計畫 教養觀念是否正向適當、照顧計畫可行性等 就探視安排及扶養費而言 是否排斥配偶將來探視子女的權利以及規劃 撫養環境 就環境關係而言 將來居住環境之安排,考量重點為穩定、安全、乾淨、整潔、環境單純等,盡量降低子女生活的變動性;又居住環境若需變更,對子女影響程度為何? 就支持系統而言 親人協助扶養的人數、年齡、實際照顧的可能性、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等 ( 通常為父母、兄弟姊妹等 ) 。 大台北、桃園、新竹地區推薦離婚律師,離婚找律師,離婚律師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