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離婚律師:夫妻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計算之時點
法條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 法定財產制關係之消滅: 此部分的消滅,例如1.離婚、2.婚姻之撤銷、3.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其他夫妻財產制、4.夫妻之一方死亡、5.婚姻之無效、6.依法婚姻被視為消滅。 附帶提及,上開第5點,請參考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規定、第6點請參考民法第988條之1。 民法第1030條之4 ,除了婚後財產價值計算規定外,尚包括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 民法第1030條之4之規定雖僅就婚後財產價值計算之時點而為規定,惟依立法院審查會之理由:「夫妻因判決而離婚時,其婚後財產範圍及計算基準,例外以起訴時為準,以期明確」,顯然本條規定非僅限於婚後財產價值之計算基準而已,尚包括婚後財產範圍之計算時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