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中華民國45年7月31日行政院(45)臺財字第4180號令訂定發布「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車禍】中華民國45年7月31日行政院(45)臺財字第4180號令訂定發布「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耐用│平均法│定率遞減│耐用│平均法│定率遞減│
│年數│(0/00)│法(0/00)│年數│(0/00)│法(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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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五00│ 六八四│四一│ 二四│ 五五│
│ 三│三三三│ 五三六│四二│ 二四│ 四三│
│ 四│二五0│ 四三八│四三│ 二三│ 五二│
│ 五│二00│ 三六九│四四│ 二三│ 五一│
│ 六│一六七│ 三一九│四五│ 二三│ 五0│
│ 七│一四三│ 二八0│四六│ 二二│ 四九│
│ 八│一二五│ 二五0│四七│ 二一│ 四八│
│ 九│一一一│ 二二六│四八│ 二一│ 四七│
│ 十│一00│ 二0六│四九│ 二0│ 四六│
│一一│ 九一│ 一八九│五十│ 二0│ 四五│
│一二│ 八三│ 一七五│五一│ 二0│ 四四│
│一三│ 七七│ 一六二│五二│ 一九│ 四三│
│一四│ 七二│ 一五二│五三│ 一九│ 四二│
│一五│ 六七│ 一四二│五四│ 一九│ 四二│
│一六│ 六三│ 一三四│五五│ 一八│ 四一│
│一七│ 五九│ 一二七│五六│ 一八│ 四0│
│一八│ 五六│ 一二0│五七│ 一八│ 四0│
│一九│ 五三│ 一一四│五八│ 一七│ 三九│
│二十│ 五0│ 一0九│五九│ 一七│ 三八│
│二一│ 四八│ 一0四│六十│ 一七│ 三八│
│二二│ 四五│ 九九│六一│ 一六│ 三七│
│二三│ 四三│ 九五│六二│ 一六│ 三七│
│二四│ 四二│ 九一│六三│ 一六│ 三六│
│二五│ 四0│ 八八│六四│ 一六│ 三五│
│二六│ 三八│ 八五│六五│ 一五│ 三五│
│二七│ 三七│ 八二│六六│ 一五│ 三四│
│二八│ 三六│ 七九│六七│ 一五│ 三四│
│二九│ 三四│ 七六│六八│ 一五│ 三三│
│三十│ 三三│ 七四│六九│ 一四│ 三三│
│三一│ 三二│ 七二│七十│ 一四│ 三二│
│三二│ 三一│ 六九│七一│ 一四│ 三二│
│三三│ 三0│ 六七│七二│ 一四│ 三一│
│三四│ 二九│ 六五│七三│ 一四│ 三一│
│三五│ 二九│ 六四│七四│ 一四│ 三一│
│三六│ 二八│ 六二│七五│ 一三│ 三0│
│三七│ 二七│ 六0│七六│ 一三│ 三0│
│三八│ 二六│ 五九│七七│ 一三│ 二九│
│三九│ 二六│ 五七│七八│ 一三│ 二九│
│四十│ 二五│ 五六│七九│ 一三│ 二九│
│ │ │ │八十│ 一二│ 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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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營利事業依照「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計算折舊時,其折舊率不得
大於本表之規定。
(二)採用平均法而無殘價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之折舊累計
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
(三)採用平均法而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之折舊累
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原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
(四)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
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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