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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得請求非公務機關交付個資

法院得請求非公務機關交付個資 法院是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 ( 下稱本法 ) 第 2 條第 7 款所指「公務機關」。 根據本法第 9 條第 1 項,公務機關依本法第 15 條蒐集 ( 指以任何方式取得,所以可要求非公務機關提供? ) 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本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5 款所列事項。 根據本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免於告知的情形。 本法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有前條第 2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即個 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 延伸閱讀 電梯偷拍,拘役三十天(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315號) 【刑法/妨礙名譽】遊戲平台罵人能否構成刑事之妨礙名譽罪責?

【律師辦案心得】刑事偵查中之「偵」字案與「他」字案的差別

通常檢察認為被告涉案情節較重時,會以「偵」字案簽分偵辦。而又在此時,傳喚犯罪嫌疑人、告訴人到庭訊問時,係用「傳票」。 檢察官如果認為被告涉案情節較輕,或於偵查中發現另有他人涉案或犯罪嫌疑人另涉他案時,也有可能會簽分他字案以關係人偵查。偵查中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則由他字案改簽分為偵字案續予偵查。附代提及,告訴人對於他字號案件,如因檢察官查無積極證據證明關係人有犯罪情節而為行政簽結,此時因為檢察官並無對外有任何形式上的處分,所以告訴人縱使不服,也沒辦法聲請再議喔。 末論,依照本所辦案經驗來說,上述只是參考的依據之一,並非絕對喔!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之「偵字」案件受任為辯護人,於該案件發回續行偵查之「續偵字」案件,如果再受委任為辯護人,須再行提出刑事委任狀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於檢察官偵查之「偵字」案件受任為辯護人,於該案件發回續行偵查之「續偵字」案件,如果再受委任為辯護人,須再行提出刑事委任狀 法務部認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委任書狀應於起訴前提出予 檢察官,雖未如提出法院須每審級為之之規定,但依照院1755號解釋,案件 發回同一法院更審時,在前次審判程序中所選任之辯護人,非另行提出委任狀 ,不得要求出庭辯護之精神,則案件發回續行偵查再受委任為辯護人,仍須再 提委任書狀為是。(73.3.28.法(73)檢字第3430號函、80年法務部80.9.11.法 (80)檢字第13834號函) 相關參考法規: 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1、2項 選任辯護人,應提出委任書狀。 前項委任書狀,於起訴前應提出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起訴後應於每審 級提出於法院。 相關參考實務見解: 解釋字號:院 字第 175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27 年 07 月 27 日 解  釋  文: 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選任辯護人。應於每審級為之。經過一審級 。其選任之效力。即不復存在。故案件發回同一法院更審時。在前次審判 程序中所選任之辯護人。非另行提出委任狀。不得要求出庭辯護。 大台北、三重、板橋、土城、新店、桃園、新竹專辦刑事案件專業推薦律師法律事務所

【律師辦案心得】通姦、車禍和解,應注意向對方索取已用印『刑事撤回告訴狀』喔

        今日到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作免費法律諮詢時,連續遇到兩個民眾有關『和解』一樣的問題, 本所以為許多民眾、網友也會有同樣的疑問,因此有必要寫篇文章跟大家分享。 案例一:通姦外遇和解案件         甲、乙為夫妻,甲與某丙發生通姦外遇事件,乙知情後,對某丙提出刑事通姦告訴,後雙方和 解,並作成附帶民事案件的和解筆錄,約定乙應該撤回刑事告訴。豈料,某丙事後仍然收到刑 事判決。 案例二:車禍和解案件         甲乙發生車禍,乙受有傷害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後雙方和解,並約定乙應撤回刑事告訴 ,但甲事後仍收到刑事判決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書。         我們在這裡要提醒網友以及民眾的是,和解書固然約定『撤回刑事告訴』,但對方仍然有可能 違約而拒絕撤回告訴(或是忘記撤回告訴),因此較保險的作法應該是,製作附帶民事的和解筆 錄時,或是私下簽訂和解書的時候,應該要求對方一併交付已用印的刑事撤回告訴狀,由被告 自行遞送狀紙,如此一來,才是比較保險的作法喔!         至於有人會問『不是已經和解了嗎?』、『已經約定撤回告訴了啊!』等等,但我們要告訴網 友以及民眾的是,民事的約定,不等同刑事撤回告訴的表示,違反民事約定的部分,是另外違 約賠償、或有可能是刑事詐欺的問題;至於刑事的部分,仍須告訴人刑事撤回告訴狀的遞送。         最後對應本所常常遇到『 民眾來電 』,或是透過本所『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時的提問,車禍案 件或通姦案件的處理,是否有必要請律師的疑問?         本所仍秉持一貫的想法,我們認為也許案件並不複雜,但請律師的目的,其一就是要 避免不必 要的後續麻煩產生 。畢竟,網友以及民眾並不熟悉法律程序或規定,一個環節出錯, 可能會導 致當初和解的目的完全無法達到 ,更何況前開兩個案例的當事人,都已經支付了和解金,豈不 得不償失@@ 大台北、桃園、新竹、苗栗、...

【律師辦案心得】 最高法院檢察署101.4.24.台紀字第1010005971函 整理/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   最高法院檢察署101.4.24.台紀字第1010005971函    整理/黃建霖律師   最高法院檢察署101.4.24.台紀字第1010005971函略:「如代理當事人聲請該署對於刑事確定判決(含與科刑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之刑事裁定)提起非常上訴,僅需提出聲請狀乙份及相關裁判等影本即可,勿庸提出繕本,以省勞費」。

【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近日黃建霖律師開車禍案件的刑事庭時,遇到一位對造律師主張黃律師的當事人為支線道車,並未禮讓對造當事人為幹線道車先行。黃建霖律師聽完之後甚感訝異,按照當時路況,乃是有號誌之交岔路口,理應依照交通號誌為準,對造律師怎麼會這麼主張呢?幸好承辦的檢察官有幫忙釐清該件爭議。而此類問題網路上似乎也有不少的文章在討論,所以今天我們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讓大家知悉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喔!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大台北專業推薦法律律師事務所,基隆, 台北,桃園,台中, 專辦車禍、離婚、通姦、不動產買賣、遺產過戶、妨害名譽、傷害等其 他 民、刑、行政案件。

【律師辦案心得】告訴人如何提高刑案受理的速度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告訴人如何提高刑案受理的速度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很多當事人會向黃建霖律師詢問如何提高刑案受理的速度,例如告訴人寫好狀紙送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後,地檢署又將案件移送至警察局,這時候警察想要通知告訴人前來接受調查、製作筆錄,往往會因為狀紙上沒有載明告訴人的連絡電話,承辦員警僅得依照狀紙上記載的告訴人連絡地址寄發通知書,這時候,如果狀紙上有記載告訴人的連絡電話,承辦員警即可透過電話聯繫告訴人前往調查,如此即可提高偵辦的速度喔!

【律師閒聊時間/律師見證】律師見證的另類好處-弭平紛爭?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閒聊時間/律師見證】律師見證的另類好處-弭平紛爭?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最近偶有當事人來信或來電希望本所幫忙就當事人間之私權契約事項(例如車禍損害賠償、買賣契約、離婚、監護權等)作見證,而本所黃建霖律師在見證的過程中,確實也感受到,兩邊當事人因為有公正的第三人在場,似乎較願意不過份堅持法理上未必站的住腳的主張,故對於促成和解或契約合意的流暢、迅速有莫大的幫助。 本所也因此向以往曾來本所委託見證的當事人討教「經過見證後,雙方對於見證契約是否不容易有後續紛爭」,得到的答案幾乎均為肯定,看來跳脫教科書上所說見證的優點外,見證似乎也有彌平紛爭的好處。 台北 基隆 新竹 桃園 苗栗 台中推薦車禍離婚妨害名譽損害賠償律師法律事務所

【律師辦案心得】高雄少年及家事案件,直接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繳費為宜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高雄少年及家事案件,直接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繳費為宜    撰寫/黃建霖律師 高雄地院家事庭於民國101年6月1日移撥至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所以有關高雄地院代收該法院書狀及裁判費用,該書狀所為訴訟行為之效力,須俟高雄地院將書狀轉送至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時始發生,若因而致實體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或遲誤程序法規定之法定或裁定時間(例如上訴、抗告、異議等期間),需要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利益。 所以,高雄少年及家事案件,直接向少年及家事法院遞狀、繳費為宜喔! 大台北,基隆,新竹,桃園,台中 推薦車禍傷害損害賠償妨礙名譽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擔任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所提出之各種書狀,應該要注意不要揭露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之內容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擔任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所提出之各種書狀,應該要注意不要揭露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之內容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法律規範面: 依照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二、實務運作面: 目前各法院為了妥善管理卷宗內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均以「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刑事部分第235點第1项規定「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注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於案卷中被害人傳票、判決等回證,及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之相關文書,應將原本另行彌封附卷以塗除或隱匿身分識別資料之影本附卷,以維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隱私。」為辦理原則。 所以法院會希望律師擔任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時,提出之書狀應該要避免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如果提出之書狀被害人性明可以 代號 稱之;當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 詳卷 」代之,以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大台北 基隆 桃園 新竹 苗栗 台中推薦車禍 傷害 妨礙名譽律師

【律師心得】避免司法黃牛-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介紹

        最近偶會聽到當事人抱怨遇到司法黃牛的經驗(例如謊稱自己 是律師,跟當事人收費後,開庭時才發現原來是個假律師,沒有律師執照、 謊稱自己有法院內部關係,可以讓案件改判、輕判或其他有 利判決...),所以在此提供民眾一個驗證律師資格的網站。          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         點擊上開連結,拉到最下面,進入查詢系統,然後再輸入律師的名子就可以查詢了喔。

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致死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自行依法偵辦,被害人家屬是否還須提出告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致死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自行依法偵辦,被害人家屬是否還須提出告訴?    整理/黃建霖律師 車禍肇事導致被害人死亡,屬於過失致死罪,乃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會自行依法偵辦,此時被害人家屬多會質疑是否還須自行提出刑事告訴?在這裡我們從「救濟」的角度切入來討論此議題,我們建議家屬還是需要提出告訴,以免案件遭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時,被害人家屬將無法提出再議;或是法院判決無罪或過輕時,家屬因為不是告訴人而無法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喔! 我們發現,閱讀此篇文的民眾,也會閱讀本所下列相關網站文章喔! 【狀紙免費下載/車禍】民事答辯狀(相關關鍵字:好意施惠、與有過失) 車禍切結書(抓姦擦撞等和解專用)    撰寫/黃建霖律師 本所 官網 新增 車禍答辯狀 ,供有需要的民眾自行免費下載。 車禍救濟 高雄律師 律師諮詢免費 高雄律師事務所 車禍理賠台中台南高雄律師 車禍救濟 高雄律師 律師諮詢免費 高雄律師事務所 車禍理賠 台中台南高雄律師

死亡......原來是一件那麼可怕的事情! 撰寫/黃建霖律師

死亡......原來是一件那麼可怕的事情!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直以來,對於亡者總是抱著尊敬的心態;對於鬼神之說,抱著寧可信其有,不可信其無的心態,也以為自己這麼想是足夠了。 最近接了一個謀殺案,本來是抱著同情的心態,想說少收一點律師費,幫助可憐的被害者家屬, 直到今日,到了命案現場,也看到了亡者的死亡照片,才驚覺,原來.....人生是很渺小的、死亡是很可怕的,也許是心理作用,自己也覺得肩頭突然變 得很沉重!我也驚覺是不是自己一直太理性的看待人世間的變幻,忽略了一些最基本的感受! 在開車到現場的前一晚,我徹夜難眠,總是被亡者的面孔驚醒;看完現場回家的路途,我竟然有股衝動,想到附近的土地公廟去ㄅㄨㄚˊㄅㄨㄟ,想問 問亡者,能不能顯顯靈告訴小弟我,能為你做些什麼? 現在是半夜一點,我整日奔波,其實很累,文筆也一直不好,卻還是想寫這篇文章,稍為表達一些感受,也許過一陣子我會刪除或修改這篇文章,但 是對於這種直接的想法,還是想與有相似經驗的人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