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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可否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有無觸法之疑慮?

這個問題是本所在處理遺產案件時,當事人常會提出的疑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針對這個問題有清楚的說明。 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認為偽造文書罪著重在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如果(遭偽造)文書的名義人已經死亡,社會一般人仍有可能會誤認該文書為真正文書,因此仍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有行使的話)行使偽造文書罪。 如果有參考判決理由節錄的需要,請自行點擊後方連結前往參考→ 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該他人死亡後,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之,否則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 。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遺產糾紛】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因此請求私下協商的存證信函該如何發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 遺產糾紛 】 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因此請求私下協商的存證信函該如何發函? (本範例僅供參考,網友們遇到相關糾紛時仍建議委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 (本範例是新北市蘆洲區OOO小姐委託本所 代寫、代發之存證信函 ,並經同意後刊登) 敬啟者: 一 、 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母親OOOO前向OO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為釐清兩造遺產爭議,本人將依法向OO縣OO市戶政事務所、國泰人壽、土地銀行等銀行函調OOOO前與上述單位往來文書。惟考量親人情份,本人認先行私下試行調解、協商為宜。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其於函達後五日內與貴所聯繫協商事宜,若置若罔聞,本人將依法行事。」 二、 特代函達如上。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遺產糾紛】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的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範本/遺產糾紛】遺產分割之訴,就遺產總額、範圍有爭議的存證信函 敬啟者: 一、緣委託人OOO來所委稱:「本人母親OOOO前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分割遺產之訴。為釐清兩造遺產爭議,本人將依法向OOOOOOO戶政事務所、OO人壽保險公司、OO銀行等銀行函調OOOO前與上述單位往來文書。惟考量親人情份,本人認先行私下試行調解、協商為宜。為此,特委請貴大律師代為發函,通知其於函達後五日內與貴所聯繫協商事宜,若置若罔聞,本人將依法行事。」 二、特代函達如上。 本存證信函說明: 本件事實為,母親侵占被繼承人部份遺產,就剩下的遺產分配卻又跟其他繼承人發生爭議。進而提起遺產分割之訴。 侵占遺產的部份,多數都涉有刑事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問題。 又本件遺產分割之訴開庭時,勢必須釐清遺產範圍,將可能查到刑事違法之處,為此,本件的委託人特委請本所發函前開存證信函,勸諭對造私下先行協商。 大台北、新竹、桃園、台中、全省地區,代撰代寫存證信函法律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