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 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 撰寫/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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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黃建霖律師開車禍案件的刑事庭時,遇到一位對造律師主張黃律師的當事人為支線道車,並未禮讓對造當事人為幹線道車先行。黃建霖律師聽完之後甚感訝異,按照當時路況,乃是有號誌之交岔路口,理應依照交通號誌為準,對造律師怎麼會這麼主張呢?幸好承辦的檢察官有幫忙釐清該件爭議。而此類問題網路上似乎也有不少的文章在討論,所以今天我們引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讓大家知悉只有在未設置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叉路口,才有所謂的支線道車應暫停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的原則喔!
參考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 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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