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肇事逃逸?

前言

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被告肇事逃逸罪?沒撞到對方,就被告肇事逃逸?我被撞,還被告肇事逃逸~是本所律師常常接到民眾的諮詢電話,到底什麼是肇事逃逸罪呢?需要符合什麼要件呢?

肇事逃逸罪的法條規定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罪的要件

一、客觀要件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所謂駕駛,是指交通工具已經啟動而行走,如果只啟動引擎準備行走,還不該當駕駛的要件。

交通工具已經啟動而行走→屬於駕駛交通工具
啟動引擎,準備行走但還未行走移動→不屬於駕駛交通工具
未啟動引擎,但能夠移動(例如,下坡滑行、被其他車輛拖曳)→因為行為人此時仍需控制車輛,應屬於駕駛

所謂動力交通工具,係指裝有機械動力設備,不是由人力、而是由引擎驅動的交通工具。

2、肇事致人死傷:

實務見解有認為,這裡的肇事,是指發生交通上的事故,並未限制行為人是否要有故意或過失,縱使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只要事故的發生與行為人有因果關係即可(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7396號判決90年台上6786號判決參照)。

另外要注意,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7號解釋,其中有關「肇事」部分,可能語意所及之範圍,包括「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或「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因不可抗力、被害人或第三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致人死傷,究竟是構成要件要素還是客觀處罰條件,學說及實務是有爭議。又如果是前者,則行為人要對於肇事致人死傷,主觀上要有知悉。

3、逃逸:

所謂的逃逸,是指離去肇事現場,而未留下來處理事故之故意。本罪為不作為犯。

按駕駛人於肇事後,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或未獲得對方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供聯繫之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均屬逃逸之行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619號判決參照)。

另外,實務上有認為,即使曾經委託他人叫救護車,然後離開現場,仍然有可能構成本罪喔(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1737號判決)。

二、主觀要件

對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之事實」需要有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及未必故意。

「致人死傷」的部分,行為人是否必須有認識及意欲?

有認為,此為客觀處罰條件,行為人不必有認識及意欲。判決實務上亦有採此見解(譬如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363號判決)。另外,亦有實務見解認為,主觀要件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方能該當本罪(譬如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4456號刑事判決)。

結論

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其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之事實」有故意,至於致人死傷之事實是否須有所認識,則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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