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兵役簡易判決案例(基隆)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相關實務見解 目前多有實務見解認為,被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而上開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 (案件編號: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