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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罪之相關實務、判決

誣告罪之相關規定 刑法第169條規定 Ⅰ.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刑法第170條規定 意圖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而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第171條規定 Ⅰ.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刑法第172條規定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誣告罪的相關實務見解 按誣告罪並以 明知所訴虛偽為構成要件 若告訴人誤認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而告訴固不得遽指為虛偽(統字第1449號意旨參照)。 按誣告罪之成立以明知所訴虛偽為要件即令所訴非全虛偽但 其中有一部分不實被告人又明知 而妄訴仍應構成誣告罪(統字第1021號意旨參照)。 按 某甲 以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祇犯一個誣告罪 。既係同一案件。經乙丙對甲提起自訴。無論曾否判決確定。丁均不得再行告訴。如檢察官就該案予以不起訴處分後。丁復聲請再議。上級法院首席檢察官應認為無理由而駁回之(司法院院字第2306號意旨參照)。 按 甲一狀誣告乙、丙、丁三人。經乙一人提起自訴。自應予以實體上之審判。倘丙、丁二人事後復行自訴。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分別情形。適用同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或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而為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司法院院字第1667號意旨參照)。 按 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其構成要件。於侵害國家法益外。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固 可提起自訴 。其向檢察官 告訴 。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者。亦得 聲請再議 (司法院院字第1616號意旨參照)。 按 誣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意圖為構成要件。是於侵害國家法益中。同時具有侵害個人法益之故意。被誣告人自可提起 自訴 (司法院院字第1545號意旨參照)。 按 凡與國家或社會同時被害之個人。仍不失為直接被害之人。誣告罪所侵害之法益。雖一方為國家之審判權。但其成立。既以使人受處分之目的為要件。其被陷害之人。自得...

刑事誣告罪的答辯狀,要寫那些重點?

誣告罪的規定(刑法第169條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罪的要件(刑法第169條第1項) 一、客觀要件: 1.向該管公務員 2.誣告 3.被誣告者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 二、主觀要件: 1.故意 2.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刑事誣告罪的答辯狀,要寫那些重點? 1.通常,我們會建議被提告刑事誣告罪的被告,先弄清楚告訴人提告誣告的「犯罪事實」是什麼?講白了,告訴人認為被告哪一個行為涉嫌誣告? 舉例來說,某甲跑到警局或地檢署向某乙提出刑事告訴詐欺,主張的犯罪事實略為某乙欠錢不還,後來檢察官認為某乙的行為不構成詐欺罪,所以不起訴處分。某乙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某甲先前對某乙的刑事詐欺告訴是誣告,遂又對某甲提出刑事誣告罪的告訴。 這時候,某甲要如何撰寫刑事答辯狀來防禦誣告罪的指摘呢? 應該要先去了解,某乙提告某甲誣告,是認為某甲先前詐欺的告訴事實中,是哪個部份的事實有虛偽不實的部分,例如根本沒欠錢,某甲故意說有欠錢之類的。 2.從上面的「▲誣告罪的要件(刑法第169條第1項)」可知,誣告罪要成立,需同時具備五個要件,因此在撰寫刑事誣告罪的刑事答辯狀時,就要針對五個要件盡量去反駁。 購買刑事誣告罪的答辯狀 前言: 針對刑事誣告罪的案件,因為法定刑較重,本所建議當事人應該要委任律師為宜。又因先前有許多網友向本所表示願意付費購買刑事誣告答辯罪的範本,所以本所律師製作了如下的範例,有需要者可以來信購買(來信 jianlyulaw@gmail.com ,表達想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範例-B0001」即可)。 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範例-B0001 1、案例事實: 某甲想要購買某乙的A屋,遂與某乙簽立不動產買賣預定契約書,並交付部分價金,後來某甲發現A屋有違建的事實,遂向某乙主張解除契約,但某乙不願意,某甲遂向某乙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並由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後來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認為某乙不構成刑事詐欺的要件,遂為不起訴處分。某乙收到不起訴書之後,認為某甲先前對某乙的刑事詐欺告訴構成誣告,某乙遂又對某甲刑事誣告罪的告訴。 某甲想要撰寫刑事答辯狀。 2、本份書狀的重點: 本份「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範例-B0001」主要是在答辯 ①被告主觀上沒有誣告的故意,不構成主觀上的犯罪故...

【刑法/第169條】政風機構並無偵查犯罪權,與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之要件不合

前言: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的範例         因為刑事誣告罪法定刑度較重,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或被告應該要聘任律師為宜,但因為有些網友還是會來信表達想要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的範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要, 請點我 。 ▲【刑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2559號判決參照 按誣告罪之構成要件,除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外,並須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始足當之。政風機構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第五條第三款規定:政風機構掌理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而政風機構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三款第三目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政風機構本身並無刑事偵查追訴、處罰犯罪或懲戒處分之職權。如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捏造事實向政風機構申告,與誣告罪中『該管公務員』之要件不合,顯難謂已向有刑事偵查、追訴、處罰犯罪或有懲戒職權之公務員申告。

【刑法-誣告罪】誣告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 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告訴人所訴事實,即使無法證明實在,也不必然構成誣告罪

前言: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的範例         因為刑事誣告罪法定刑度較重,因此我們建議當事人或被告應該要聘任律師為宜,但因為有些網友還是會來信表達想要購買「刑事誣告罪答辯狀的範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要, 請點我 。 ▲ 刑法誣告罪,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構成要件,故該項犯罪,不特須指出其具體事實,足以使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且須明知其為虛偽,具有故意構陷之情形始能成立。是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事實及有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追處罰,或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本缺乏誣告之故意,即難成立誣告罪名(最高法院59年度台上字第581 號、44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43年度台上字第251號、22年度上字第336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台北誹謗律師 台北妨礙名譽律師 台北誣告律師 台北律師 誹謗 台北律師 妨礙名譽 台北律師 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