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常用法規、實務、判決

▲車禍造成車損的請求賠償依據(有的網友會詢問這個部分怎麼寫書狀,參考如下)

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對其使用車輛所生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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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按被害人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如修理材料係以新品換舊品,則應折舊計算。

▲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
☞決議內容,可參連結:https://sites.google.com/site/jianluefalue/min-shi-shi-ti-fa/min-fa-di153-198tiao-zhai-zhi-fa-sheng/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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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有些判決再計算車損的折舊率,會參考上開資料,有需要的網友可以點擊下面的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連結:https://www.ntb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771/7100329946536740738?tagCode=

▲車禍官司,網友有時候會提問有關對方提出的損賠不合理或沒有舉證,可以參考下面的寫法,回應對方

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317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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