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三篇:「平均法」計算折舊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三篇:「平均法」計算折舊

以這個例子來講解: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要多少車輛修繕費用?
先簡單介紹幾個會用到的名詞,方便之後計算:

(1)耐用年限:在這耐用年限之間,汽車零件的價值會因為車主的持續使用所發生之耗損,而減損至0,而耐用年數會依據不同的固定資產而有不同喔!(例如:鋼筋的耐用年限是50年、飛機的耐用年限是10年...等等)

(2)殘價: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7項定:「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採用平均法折舊時,各該項資產事實上經查明應有殘價可以預計者,應依法先自其成本中減除殘價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殘價之預計標準,應以等於該項資產之最後一年度之未折減餘額為合度;其計算公式如下:固定資產之實際成本 / (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1)=殘價


(3)折舊率:也就是在第一篇提到的「折舊就是把固定資產的成本給合理分攤到其使用期間內。」每一年該分攤的比率,而行政院非常貼心,各種折舊算法、依據不同的耐用的年限,計算的折舊率都已經算好了,只要對照行政院公布的表單就可以找到!

(4)折舊額:在實際計算折舊時會用到,汽車零件每一年使用所耗損的價值。


(5)折舊後餘額:車子零件購買時的價值,扣掉車子開始使用後每年耗損的價值(折舊額),就是車子零件現在的實際價值。

清楚每個名詞後,來實際跟著步驟計算吧!

  1. 找出耐用年限
    行政院已經公訂了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從這個表中可以得知汽車的耐用年限為5年。
  2. 找出殘價
  3. 公式: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
  4.      =1,000,000元÷6=16,667元
  5. 找出折舊率
    依據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平均法」欄位,可以得知耐用年數5年之每年折舊率為「二00」也就是(0.2)
  6. 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48 條第1項第1款:「採平均法者,以固定資產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平均分攤,計算其每期折舊額。」計算。
    (這部分條文用看得比較難理解,可以先跟著下面的圖算過一遍,再回來看這個條文)
    又必須注意,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例如:我的車使用了2年7個月又10天:10天→「以1個月計」也就是1個月,7個月+1個月=8個月,所以計算時已使用時間以「2年又8個月」為使用時間。)
    公式: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
          =(1,000,000元-16,667元)×0.2×(2+8/12)=524,313元

    公式:折舊後餘額=取得成本-折舊額
            =1,000,000元-524,313元=475,687元
  7. 以下圖來簡單計算:

    得出車子零件的折舊後餘額是475,687元。也就是說,1,000,000元購買的車子,在使用了2年又8個月之後,車子的價值已經降為475,687元,今天儘管對方把我的車撞到全毀,其中由1,000,000元降至475,687元間因為自己使用車子而造成的折舊部分,並非對方需要負責的範圍,所以可以向對方請求車子部分的損害賠償金額,以475,687元為限!

    來看看實際上法院的表達方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小字第2856號小額民事判決節錄)
    「系爭車輛為99年11月出廠,有汽車行車執照為證,距離系爭車禍於102年12月12日發生時為3年1個月又12日,以使用3年2月計。本件零件部分維修金額為7,778元,有估價單、統一發票等件在卷為憑,則其折舊額計算如下: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7,778元÷6=1,296元;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使用年數,即(7,778元-1,296元)×0.2×56/12=4,105元。則原告得請求零件修理費為3,673元(即折舊後修理費:7,778元-4,105元=3,673元)。據此,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其中零件7,778元部分,扣除折舊金額後為3,673元,加上工資12,367元,方屬必要之修理費用,是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為16,040元(12,367元+3,673元=16,040元)。」
  8. 另外還需要注意一個細節,以下先介紹法院常會用到的條文:
    (1)所得稅法第 54 條第3項:「固定資產耐用年數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2)商業會計法第 46 條第3項:「資產耐用年限屆滿,仍可繼續使用者,得就殘值繼續提列折舊。」
    (3)行政院頒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植根法律網)中附註(三):「採用平均法而預留殘價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之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原成本減除殘價後之餘額。

    簡單來說,如果「車子的實際使用期間」已經超過「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之耐用年限」了,理論上因為車子實際上還是一直在使用,而持續發生折損,但是法院不會繼續計算其折舊,而會直接以「殘價」來計算其折舊後扣除額。
    舉例:
    用上面的例子來講解,並修改發生事故日期 
    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5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要多少車輛修繕費用?
    → 車子已使用了5年又8個月,已經超過行政院頒定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中,汽車之耐用年限5年,其車子零件的折舊額直接以殘價16,667元計算。
  9. 回到原本的例子來,甲於民國100年1月1日以2,000,000元購買一部新車,而於民國102年7月10日,因為乙的過失撞擊甲的車,導致甲的車子零件部分損壞,於是甲把車子送去修車廠維修,修車廠老闆報價(1)工資費用7,000元。(2)零件費用1,000,000元。→甲總共可以向對方請求車輛修繕費用共計482,687元:「工資費用」為7,000元,「零件費用」為475,687元,故甲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工資費用7,000元加上零件費用475,687元,共計482,6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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