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15條之1】以偷錄方式取得伴侶通姦之證據,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刑法/第315條之1】以偷錄方式取得伴侶通姦之證據,可能構成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依照建律法律事務所台北所的律師近幾年的法庭實務經驗,目前的法院心證上多認為縱使是為了抓姦而妨礙秘密,亦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的「無故」要件( 早期此類案件的被告,多是抗辯抓姦是為了捍衛家庭婚姻的權利,因此屬於「有故」,進而抗辯不構成刑法的妨礙秘密罪 ),因此,仍認為 應構成刑法的妨礙秘密罪 。提醒大家,要小心別觸法喔! 另外,我們節錄了 刑法第315條之1 的規定,給大家參考。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又,本所律師在下面節錄法務部的函釋,依照函釋的見解「 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通姦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進而認為不構成妨礙秘密罪。 法務部89年6月16日(89)法字第000805號函 法律問題 告訴人A申告其夫B與C女通姦,A提出之唯一證據為錄音帶二卷,A並自承錄音帶係趁B不知時,將聲控式錄音機置放於B所駕自用小客車內竊錄所得,其內容除男女一般談話外,並有足認為進行性行為之聲音,又經鑑定錄音帶內之男女聲音,確係B及C之聲音。問A是否成立刑法或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討論意見 甲說 A利用錄音機竊錄B與C之談話,應構成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罪,法條競合,應從一重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項處斷。 乙說 A與B係夫妻關係,A之竊錄行為係因其身分權利遭受侵害,為蒐 集證據所為,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所規範之「無故」行為不同 ,故不構成該法之罪。惟仍構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之罪。 丙說 A係民法上之身分權利遭受侵害,其竊錄行為係為取得B與C通姦之證據,與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之「無故」行為不同,故不構成該法之罪 。 另 通訊保障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