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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條】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應認成立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基於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應認成立侵占罪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875號裁判要旨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 必行為人基於法令、契約或法律行為以外之「適法」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原因而持有他人之物,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 ,故如行為人初並未適法持有該他人之物,其之取得持有,係基於不法所有之原因,如竊盜、詐欺、強盜等,即應逕依各該罪論處,無論以侵占罪之餘地。 延伸閱讀 【刑法/第342條】背信罪與侵占罪之區別在於,背信罪之不法利益須與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所受之損害為間接關係;侵占罪係將持有他人之所有物直接加以處分。 【刑法/第335條】持有人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延伸連結 全省來電免費法律諮詢 建律法律事務所存證信函免費下載網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述意思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一經表現犯罪即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即成犯)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行為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前述意思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一經表現犯罪即成立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即成犯) 侵占罪以持有人將原來持有之物表現其變為所有之意思而成立,此項變為 所有之意思,雖有時以處分行為表現之,但一經表現,犯罪即同時成立, 並不以處分行為完了為必要。(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029號判例) 延伸閱讀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大台北地區、台北市、新北市,專門辦理刑事案件,包括詐欺、傷害、妨礙名譽、背信、重利、妨礙性自主、強姦、趁機性交罪案件,推薦專門律師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336條】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

【刑法/第336條】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 侵占業務上持有物之罪,以其所侵占之他人之所有物係因執行業務而持有為構成要件,若非因執行業務而係基於租賃關係持有他人之物,縱予侵占,仍與該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祇能論以普通侵占罪 (參照本院二十三年上字第一六二○號判例) 依上所述,上訴人既係由於向告訴人租用計程車營業,而持有該計程車,即係基於租賃關係而持有。又上訴人並非以租賃計程車為業,而係租賃該計程車後以之載客營利為業,則其持有該計程車,即非基於業務關係。(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7705號判例) 延伸閱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說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335條】侵占他人之物雖合於侵占罪構成要件,但就所侵占之物仍須考量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是否有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而判斷是否具實質之違法性,並非一概於符合構成要件時即成立侵占罪

【刑法/第335條】侵占他人之物雖合於侵占罪構成要件,但就所侵占之物仍須考量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是否有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而判斷是否具實質之違法性,並非一概於符合構成要件時即成立侵占罪 本件上訴人擅用他人之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以刑罰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以法。(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4225號判例) 延伸閱讀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事被告的舉證責任 撰寫/黃建霖律師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使能成立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須持有人有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為不法所有之意思,使能成立 刑法上之侵占罪,須持有人變易其原來之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 延伸閱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侵占他人之物,係指侵占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侵占他人之物,係指侵占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侵占他人之物,係指侵占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所謂他人之物,乃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之客體。(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延伸閱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客體,不包括無形之權利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第335條】侵占VS背信,如果行為人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仍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         刑法上之背信罪,為一般的違背任務之犯罪,如果其違背任務係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已達於竊盜或侵占之程度,縱另有以舊抵新之彌縫行為、仍 應從竊盜或侵占罪處斷,不能援用背信之法條相繩。(最高法院刑事51年 台上字第58號判例參照) 延伸聯結: 參考更多 刑法侵占罪的實務見解 。 大台北、桃園、新竹、台中推薦專辦刑事詐欺、侵占、背信律師法律事務所。

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之相關判決、實務

▲【刑事】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要件, 所謂他人之物,乃 指有形之動產、不動產而言,並不包括無形之權利在內 ,單純之權利不得 為侵占之客體。 ▲【刑事】最高法院 71年台上字第2304號判例 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 大台北地區、桃園、新竹、台中專辦刑法刑事律師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