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諮詢集】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諮詢集】無過失車禍肇事,如何應對?       撰寫/黃建霖律師

【網友提問】 
自負舉證實在不易!抗辯對象是檢察官,先決條件專業知識能力落差甚大,即使我是當事人,當下狀況我一定比她清楚!實際狀況請教,目前被起訴,等待傳票中。日前上班途中行經一十字路口,我為直行車,走快車道綠燈直行,對向車道為ㄧ小貨車在我左邊經過時,其後面尾隨一輛未兩段式左轉行駛快車道的機車突然衝出,我完全沒得反應,我看見他時他幾乎已碰撞上我左前葉,雙方車損嚴重,慶幸僅輕傷,但因其年紀長所以還是坐救護車去醫院檢查!因賠償金額談不攏,加上我無受傷,所以他告我傷害!事發經過行車紀錄器清楚拍攝,且在事發當下有限交談中我確認他是看見我方車子的,還跟我説:你怎麼開那麼快!已被起訴,所以如您上述所言,傷害要件已構成,所以才會被起訴!
請問:1在我完全沒得反應狀況下,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刑則嗎因警察於分析事故研判表上寫我為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2此路口為不對襯的十字路口,行車紀錄器有明顯拍攝到左邊之小貨車有刻意將方向盤轉正之動作,原本就看不到他車後機車的我是否能提出此動做因角度關係我方更無法看到他車後之機車,作立即的反應!3我是否能合理懷疑小貨車原本欲轉彎,因我方車子距離已近,所以他拉正方向盤改為直行。因正常不會有人如此開車,再不然就是小貨車司機恍神!(當然這些都是我的假設,是否能於法庭上向法官提出)

因在開偵察庭時對方將理賠數字胡亂說一通,又刻意抹黑我,說我對他不聞問。事後我從網路上知道有所謂的答辯狀可以將我沒有完整表達的事,跟我可以確認我從發生事故即表示如果是我的錯願負責的經過,當天即辦理初險等證明呈上。可是我收到起訴書時去電請教書紀官(因她事故地點套用資料時沒改到)我於答辯書上的請求是否會執行(調閱路口監視器、送事故鑑定)她回答我,警察收集資料已經很完整,沒有再確認的必要,讓我大受打擊。且偵查庭於12日下午三點半開,起訴書檢查官在13日即確認,轉請書記官寄出,我於24日收到。
前述的總總幾乎已宣判有罪。
雖然一開始對方放話不答應其條件即要告我傷害時,已不斷告訴自己,沒關係即使人生留下污點,但不經一事不長一智,事情發生了總是要面對,但還是無法平息心中的不平,因為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受罰的竟是自己
恭請您給與建議,因家人皆表示,有關小貨車方向盤拉正之事,跟我的合理懷疑只會讓法官認為我祇是想撇責任,且太冗長、不重要

感謝您的回覆。

【法律意見】
一、自負舉證責任:
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基於其客觀義務,必須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參照),所以如果網友覺得檢察官忽略此點,可以在將來的刑事審判程序中,在積極主張對自己有利的事證。

二、在網友完全沒得反應狀況下,仍會有應注意而未注意之刑則嗎?
刑法上應負過失之責,是指「應注意、能注意、不注意」之情況,而在一般案件中,如果能確知未注意一事不可歸責於被告,即不可科以刑責。但在車禍案件中,多數會以無視「注意的可能性」,只要是肇事,就科以刑責。不過近來因應行車紀錄器盛行、法治觀念改變,實務上已經開始出現車禍肇事者,未必會成立過失傷害罪之判決,所以這個部分,可能需個案討論,不能一概而論。

三、小貨車有刻意將方向盤轉正之動作,應否提出?
訴訟中,只要是對自己有利之事證,原則上均應提出。只有出於其他特殊考量,才會選擇不提出。

四、答辯書狀何時提出?
隨著檢察官、法官辦案風格不同,有時候當事人會無法適時提出對自己有利之事證,此時即可透過書狀為主張或抗辯,本件既然已經偵結起訴,網友可以選擇在第一次刑事開庭前,提出答辯書狀。

五、總結:本件建議
近來由於行車紀錄器盛行、法院判決實務的改變,本件並非完全不能為「無罪抗辯」,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原則上和解為宜;如果和解條件無法接受,訴訟可採取無罪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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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您的提問,建律法律事務所 祝您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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