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瑞瑞在新竹向某建商購買了一間預售屋,銷售員將房屋的買賣契約拿給瑞瑞,待她回家研究、審查過後再行簽約。瑞瑞就將買賣契約拿回去仔細看過了一番後,發現契約中對於房屋面積「容許誤差」的規定竟可以高達百分之二,瑞瑞認為這樣對她是否不太有利?想知道對於預售屋面積的「容許誤差」現在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規定在哪?
A:一、對於瑞瑞所說的房屋面積「容許誤差」的規定,我國是規定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中其應記載事項第6條(二)內。
二、在2010年4月30日前是允許預售屋有百分之一的誤差,但在2010年5月1日修法生效後對於預售屋全面不容許有誤差,如果有誤差的部分就必須互相找補(應記載事項第6條(二)參照)。例如:假設房屋實際的面積比起契約所訂的面積小,建商就要把錢退還給買方;相反的,假設實際面積比契約所訂定的多,買方則必須要再補款給建商,但對此需要注意的是買方所找補的金額不超過百分之二。
法條依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六、房地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
(二)依第四點計算之土地面積、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二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二),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土地、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該面積所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結算。
延伸閱讀:
延伸連結: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