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可以隨意終止租約嗎?
Q:邱先生隻身上來台北打拼,並在公司附近租了一間單人套房,圖就近上班方便。但是日前房東表明想提早終止租約,因為房東說:「我女兒從歐洲讀書回來,要住在這間套房裡,所以我要把房子收回,麻煩在月底前把房子收拾好並搬家,我會把押金退還給你的。」不過邱先生與房東所簽的租賃契約,租期是一年,且契約內僅載明乙方(房客)提前終止租約的條款(應再給付一個月的租金作為賠償),並無約定對於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房東可以任意終止租約嗎?邱先生該怎麼做?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 453 條
A:一、通常有定期限的租約,要終止租約時,應提前通知(民法第453條參照)。除了法律所規定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如:房客違法使用、遲付租金、任意轉租等)外,否則通常如租約沒有約定房東能終止的事由,房東是不能隨意提前終止租約。
二、但若簽完約後房東表明在發生某種情形下(如本件女兒回國等情形),就會將房子收回供自己使用,而終止租約,且房客也同意時,則租約就有一附帶「解除條件」的約定,於條件發生後租約即會解除(民法第99條第二項參照),房客亦返還之。本件邱先生簽約後房東並無約定,所以房東應不可單方要求終止租約,需得邱先生同意。
二、但若簽完約後房東表明在發生某種情形下(如本件女兒回國等情形),就會將房子收回供自己使用,而終止租約,且房客也同意時,則租約就有一附帶「解除條件」的約定,於條件發生後租約即會解除(民法第99條第二項參照),房客亦返還之。本件邱先生簽約後房東並無約定,所以房東應不可單方要求終止租約,需得邱先生同意。
法條依據
民法第 99 條第2項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民法第 453 條
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如約定當事人之一方於期限屆滿前,得終止契約者 ,其終止契約,應依第四百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先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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