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商廣告不實而受到損害,應該怎麼做?

Q:淡水某建設推出了預售案,恰巧家妮近日有買屋的打算,就在朋友的推薦下,家妮即前往淡水看是否有符合自己條件的預售屋。在家妮參考建商所提供的廣告單、現場模擬圖、其他示意圖及接待人員的解釋說明後,皆與家妮所預想的有所吻合,因此幾天後家妮即買下了一間預售屋。但興建完工後,家妮一檢查,則發現與銷售當時情形有所不同,並最讓人無法接受的事,大門的門寬短少了將近50公分,如此即對於家中使用輪椅的長輩十分不方便,對此家妮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A:一、家妮對於因預售屋建商的廣告不實而受有損害,建商應對家妮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31條參照),且對於建商的接待人員所作的解說服務也可主張之(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3項參照)。並如經公平會調查過後確有其事,得處以罰鍰或其他必要行為等(公平交易法第31條參照)。 
二、另外,家妮亦有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適用,「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 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消費者保護法 第22條參照) 
三、值得需注意的是,家妮於此應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參照),證明建商與銷售時說法不一。因此如購買預售屋時應將銷售時的廣告傳單等留存,日後才有證據能對此主張。 



法條依據
公平交易法 
第 21 條 
  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第2項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第 31 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1 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消費者保護法 
第22 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民事訴訟法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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