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的定義?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前言
什麼叫做違章建築?定義是什麼?相信這是很多人心中的疑問,也是本所律師常接到的法律諮詢電話之一。違章建築的相關規定
- 建築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 建築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左列各件:一、原領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 建築法第97條之2規定「違反本法或基於本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 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應提出使用執照或依法得免發使用執照之證件及建物測量成果圖或建物標示圖。」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條規定「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之違章建築,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學者對於違章建築的定義
學者有認為,所謂違章建築,意指違反建築法令,不能取得建築執照,以至於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之建築物。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 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時,應提出使用執照(土地登記規則第79條第1項本文)。
- 申請使用執照,則須檢附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建築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
- 違章建築因違反建築法令而無法請領建築執照(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合稱建築執照),因此無法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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