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後悔不買了,所付的價金是否全部都會被沒收了?

Q:頌伊在林口買了一間預售屋,並在買賣契約中有約定,「假設買方沒依約定給付價款違約,那已經給付的價款,可由賣方全部沒收」。但頌伊回家與家人深談過後,家人極力反對,並要求頌伊馬上向賣方解除契約。頌伊回去找賣方,並表達想解約的意思,賣方同意解除契約,但賣方以當初契約約定的內容,拒絕返還已給付的價款。賣方是否得拒絕返還已給付的價款?頌伊可否請求返還?

A:一、按照一般買賣契約而言,頌伊違約,賣方通常會將已付的價款沒收。但仍有其他救濟方式。頌伊可以依照民法「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的利益,減少違約金。」(民法第251條參照)或是所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的數額(民法第252條參照)。 
二、由於不動產買賣契約多是由企業經營者單方面擬定的定型化契約,且不動產的買賣價格較高,基於站在保護消費者的立場,內政部制定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頌伊可依照以下規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24條參照): 
(一)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其廠牌、規格」、「開工及取得使用執照期限」之規定者,買方得解除本契約。解除契約時,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予買方,如有遲延利息應一併退還,並應同時賠償房地總價款百分之OO(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之違約金。但該賠償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 
(二)買方違反有關「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賣方得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OO(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金額。該沒收之金額超過已繳價款者,則以已繳價款為限,買賣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 
(三)買賣雙方當事人除依前二款之請求外,不得另行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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