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定金後不想簽約,定金是否會被沒收?

Q:韋德想在桃園買間房子,因此找上房仲並在經由房仲介紹後,馬上就看上了一間心儀的預售屋,房仲見韋德如此中意的情況下,即在旁邊慫恿,希望韋德趕緊先付上定金,才可以把握成交的機會。韋德心動之於,當下就立即付了定金,但韋德付完定金後,如果反悔了不想簽約,定金可否請求返還?
A:
一、關於定金的規定,應先看當事人間是否有特別的約定;如果有約定,則以約定內容為主,否則則會被沒收(民法第249條參照)。因為本件無法得知韋德與房仲間是否有特別的約定,因此依照民法之規定,支付定金後,應依契約無法履行是可歸責於何人,而會有不同的結果。
(一)如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的事由,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二)如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的事由,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貼心小提醒:本項加倍返還的性質為損害賠償,因此若契約已解除,依舊不會影響付定金人此項的請求權(民法第260條參照)。
(三)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定金應返還之。
二、綜上所述,因民法對於定金的規定是「任意法」,以當事人的約定為優先,因此建議當事人可妥善運用「除外」的規定,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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