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房子前沒有提供審閱期,簽約後要怎麼辦?
Q:俊杰在台中向房仲人員購買了一間房子,但是在簽約前房仲人員並沒有提供房屋買賣契約書、要約書等資料讓俊杰帶回去事先審閱,且在簽約當時房仲人員在旁邊不斷催趕,要俊杰立即簽約。完成簽約後俊杰才發現自己所購買的房子有違章建築的問題且價格也沒有很合理,俊杰該怎麼辦?
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本契約於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經買方攜回審閱O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A:一、針對俊杰委託向房仲人員購買房屋時,通常都應享有至少五天「契約審閱期」的權利(應記載事項第1條「契約審閱期」參照),又對於此種委託房仲人員進行的房屋買賣所提供的房屋買賣契約都算是「定型化契約」,因此在訂立買賣契約時,房仲必須提供三十日以內的期間讓俊杰將全部條款審閱過(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一項參照)。因此本件俊杰可以以違反契約審閱期的規定,主張該契約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11-1條第二項參照)。
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是對於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而言,如賣方並非以買賣房屋為事業,則無該條適用。
二、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對於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是對於企業經營者與一般消費者而言,如賣方並非以買賣房屋為事業,則無該條適用。
相關依據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壹、應記載事項
一、契約審閱期本契約於中華民國OOO年OO月OO日經買方攜回審閱O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五日)
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 條
第一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第二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第一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第二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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