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漏水糾紛,房東卻相應不理,房客在法律上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可否直接解約?

Q:德華是從外縣市到台北念書的大學新鮮人,因抽不到宿舍而在學校附近租屋。因近日雷雨不斷,德華的房間開始滲水、漏水,甚至出現積水的情形。德華雖多次聯絡房東處理,但房東總是拖拖拉拉、沒有具體回應;並因為社會經驗不足,租賃契約上也沒有清楚約定如何修繕,德華該怎麼辦?如何透過法律解決漏水糾紛呢?


A:一、針對以通常方式使用租屋之漏水問題該由誰修繕,應先看租賃契約是否有特別約定;若有約定,則依租約內容處理漏水問題。本件由於德華缺乏社會經驗,未與房東清楚約定修繕義務,故應該回歸民法規定,由房東負擔租屋的修繕義務(民法第429條第1項參照)。

二、在本件漏水問題應由房東負責的前提下,德華雖多次口頭請求房東處理,但房東總是相應不理,因此德華可定相當期限催告房東處理漏水問題(民法第430條前段參照)。本所律師建議以存證信函催告,若後續有談判、調解、訴訟的需要,白紙黑字即能證明德華確實已行使法律上的權利,較能保障其權益。三、若房東於德華所定的相當期限內仍不處理漏水問題,德華可以: 
1、若不想續租,向房東表明終止租約。貼心小提醒:催告房東修繕時,若未在存證信函載明修繕之相當期限而逕行搬離,並非依法終止租約,易衍生後續問題。 
2、若仍想續租,可自行處理漏水問題,並向房東請求償還處理費用或從租金扣除(民法第430條後段參照)。四、綜上所述,租屋遇有漏水問題是不能直接解約搬離,必須給予房東一定期間屢行他/她的修繕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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