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什麼案件可以緩起訴?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253之1條第1項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常見案件類型整理

  • 妨礙公務執行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135條第1項參照)。
  • 偽證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8條參照)。
  • 誣告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69條參照)。
  • 危險駕駛罪(如酒駕)☞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參照)。
  • 肇事逃逸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85條之4參照)。
  •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0條參照)。
  •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1條參照)。
  • 過失致死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6條參照)。
  • 普通傷害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第1項參照)。
  • 過失傷害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84條參照)。
  • 剝奪行動自由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2條第1項參照)。
  • 強制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4條第1項參照)。
  • 恐嚇危害安全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5條)。
  • 公然侮辱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誹謗罪、加重誹謗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參照)。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2項參照)。
  • 妨害秘密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刑法第315條之1)。
  • 普通竊盜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第1項參照)。
  • 侵占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5條第1項參照)。
  • 普通詐欺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9條第1項參照)。
  • 背信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2條第1項參照)。
  • 恐嚇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46條第1項參照)。
  • 毀損器物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4條參照)。
  • 入侵他人電腦罪☞有可能爭取緩起訴
    •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8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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