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刑事上訴三審,誰能提起?

前言 

本篇文章主要是從上訴主體的角度,介紹刑事訴訟上訴三審的一些規定。

被告或檢察官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這裡的當事人,是指被告、檢察官。
  • 刑事訴訟法第375條第1項規定:「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第二審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項規定:「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 請注意,告訴人或被害人是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是可以選擇是否上訴的。

檢察官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4項規定:「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的案件,原審法院應職權上訴,此時視為被告提起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5項規定:「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 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6項規定:「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二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利益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自訴案件,檢察官得獨立上訴

  • 刑事訴訟法第347條規定:「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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