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506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限縮於實體判決,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506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限縮於實體判決,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最高法院81年台附字第55號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指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第二審判決,除應受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限制外,並以第二審係實體上之判決者為限,程序判決不在上開得上訴之範圍。此由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上訴,由民事庭審理之」,可以推知。因此項程序判決如許上訴,本院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祇能審查此項程序判決之當否,駁回上訴或發回更審。即不能認為確係繁雜,須經長久時日始能終結其審判。而依上開規定,係逕由民事庭審理,又必須繳交第三審裁判費,徒增當事人困惑,且顯然毫無實益,自屬超出立法本旨之外。又按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項所謂審判,專指實體上之審判而言,依該條項規定,須為實體上審判之合法上訴,尚須經由裁定移送程序,始由民事庭審理之。兩相對照,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第一項所指第二審判決不包括程序判決在內,益可瞭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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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2.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說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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