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規定

Ⅰ.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
Ⅱ.被告之所在不明者,亦應提起公訴。

▲【刑事】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549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其所謂「有犯罪嫌疑」之起訴條件,並不以被訴之被告將來經法院審判結果確為有罪判決為必要,此與同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即以檢察官起訴或經被害人自訴之被告,經法院綜合全案調查之證據審判結果,認為現有犯罪嫌疑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成立犯罪,而諭知其無罪之情形,係屬不同之訴訟程序層次架構,自無從單憑被告經法院判決無罪,推論其並無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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