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刑訴訟上訴第三審應注意事項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 立法者之所以限制上訴第三審,是因考量犯罪情節輕微,迅速審結,對被告也是一種利益;且若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可上訴最高法院,將造成整體審判的遲延,對於法院的人力、財力以及時間均會有極大的負擔,對人民以及司法審判未必有利。
  • 又上開條文其中第1款的部分,是著重在刑罰(法定刑),如因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不屬於第1款之案件;如果是刑法總則的加重,例如累犯,因是宣告刑的加重,其法定刑並未改變,因此仍屬第1款之罪。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