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刑事律師:刑訴訟上訴第三審應注意事項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 立法者之所以限制上訴第三審,是因考量犯罪情節輕微,迅速審結,對被告也是一種利益;且若所有的刑事案件均可上訴最高法院,將造成整體審判的遲延,對於法院的人力、財力以及時間均會有極大的負擔,對人民以及司法審判未必有利。
- 又上開條文其中第1款的部分,是著重在刑罰(法定刑),如因刑法分則之加重,則不屬於第1款之案件;如果是刑法總則的加重,例如累犯,因是宣告刑的加重,其法定刑並未改變,因此仍屬第1款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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