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決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一項(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 ,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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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說明 整理/黃建霖律師
  2.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抗告或第三審訴訟程序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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