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在網路上(例如Facebook)公布親友照片或影片尚無個資法適用。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活動目的,而將其親友個人資料(例如:照片、影片或電話),於網路上分享予其他友人等利用行為,尚無本法之適用。
二、惟上開行為若有侵害民眾人格權或隱私權者,受害人仍得根據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等規定,請求法院除去侵害或防止侵害及損害賠償,併予敘明。
延伸閱讀
- 【車禍】就交通事故,警察提供當事人資料予他方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認為符合個資法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警方執法時,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反蒐證行為是否違法?
延伸連結
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