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寓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之侵入者影像,有無違反個資法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寓大樓或宿舍公布監視錄影器所錄之侵入者影像,有無違反個資法規定?


法務部102年3月27日法律字第10203502790號函

一、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錄存監視錄影畫面: 

        自然人單純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行為(例如:為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而公布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畫面之行為),依本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不適用本法。 

二、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即非前述情形)錄存監視錄影畫面: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蒐集大樓或宿舍監視錄影器中涉及個人資料之畫面,非屬前述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情形時,應有特定目的(例如:場所進出安全管理),並符合本法第15條、第19條所定要件(例如: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法律明文規定、與公共利益有關)。另其如將上開個人資料予以公布, 則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範圍內為之。否則應符合本法第16條但書、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例如:法律明文規定、 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延伸閱讀

  1.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警方執法時,民眾自行錄音、錄影之反蒐證行為是否違法?
  2. 【刑法/第315-1條】為了蒐證,當事人私人或委託徵信業者偷錄音、錄影之資料,可否作為檢察官認定他人有罪之證據?

延伸連結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