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屆期不歸之處罰

律師前言       

       有些人從小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到國外就學念書,並規定應於一定年齡前返國服兵役,但時間到了,因為種種因素考量(如國外已有穩定工作、已於國外買房需支付房貸等),屆期未歸,後來突然收到戶政事務所的函催促返國履行兵役義務,這時候如果沒有返國進行徵兵檢查、沒有服兵役,如何處罰呢?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的處罰規定

        依照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款規定「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可知,在上面的那種情形同時該當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七款,不過呢,役齡男子在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罪的時候,其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於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至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當然結果、而且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是民國91年6月26日修正公布時所增列,而將因出境未歸至未接受徵兵處理之情形予以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第三條第七款之規定,而不再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三款之罪。

想要爭取簡易判決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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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小結

        此類案件的當事人有沒有可能在不返國的前提下,能夠讓案件終結、避免遭通緝,應是當事人最想要達到的結果之一,如果當事人對於此類案件有疑惑,可以來電0919 635 333,詢問本所律師的建議,也可以透過本所律師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管道,預約諮詢。
        另外,如果是已經遭通緝的情況,建議來所時,一併攜帶當事人的戶籍謄本,以便本所律師參考有無撤銷通緝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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