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得請求非公務機關交付個資

法院得請求非公務機關交付個資

  1. 法院是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本法)2條第7款所指「公務機關」。
  2. 根據本法第9條第1項,公務機關依本法第15條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所以可要求非公務機關提供?)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及本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事項。
  3. 根據本法第9條第2項,規定免於告知的情形。本法第9條第2項第1款:「有前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即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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