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擔任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所提出之各種書狀,應該要注意不要揭露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之內容 撰寫/黃建霖律師

【律師辦案心得】律師擔任性侵害犯罪案件之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向法院所提出之各種書狀,應該要注意不要揭露足資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資料之內容   撰寫/黃建霖律師

一、法律規範面:
依照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

二、實務運作面:
目前各法院為了妥善管理卷宗內性侵害犯罪被害人的身分資料,施以必要之保護措施,均以「辦理民刑事審判紀錄業務注意事項」刑事部分第235點第1项規定「處理性侵害案件,應注意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對於案卷中被害人傳票、判決等回證,及揭露被害人身分資訊之相關文書,應將原本另行彌封附卷以塗除或隱匿身分識別資料之影本附卷,以維護性侵害犯罪被害人之隱私。」為辦理原則。

所以法院會希望律師擔任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時,提出之書狀應該要避免揭露足以識別性侵害犯罪被害人身分之資料。如果提出之書狀被害人性明可以代號稱之;當事人欄之姓名、年齡、住址等,可以記載「詳卷」代之,以避免被害人身分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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