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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參考判決、實務

強制罪的法律規定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罪的相關實務見解 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 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 ,並 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 。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650號判例參照)。 按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除行為人主觀上須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故意外,客觀上須有以施強暴脅迫之行為為手段,至所謂強暴脅迫,以行為人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最高法院二十八年度上字第三六五0號判例著有明文。詳言之,本條所稱之強暴,係 指對人所為之有形暴力之行使 ,而所稱之脅迫,則係 指通知之內容為對人施以攻擊之威脅 ,致使對方生恐怖心而強制其為作為或不作為,因而,倘行為人所實施之行為並不該當於前開強暴脅迫概念,自無觸犯該罪之餘地。查證人即曾經在告訴人經營之診所從事工作的于倩已於原審證述告訴人有小鐵門的鑰匙等情(見原審第三八四號卷宗第九十七頁),再輔以證人江奇峰現在租賃該屋亦有小鐵門的鑰匙等情(同上卷第六十六頁反面),可證告訴人於承租被告二人上開處所時,確有除了大鐵門的遙控器外另有小鐵門的鑰匙當無疑義,綜上亦可認被告二人雖將大鐵門之電源關閉,致使告訴人無法經由遙控器開啟大鐵門,然告訴人仍可經由小鐵門進入屋內,則被告二人所為尚不致對告訴人發生強制力,亦即被告二人的行為並不足以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至被告二人縱有切斷告訴人租屋之電源,然既非對人施以有形之物理的暴力,或因此對人產生強制的作用,所為雖屬可議,但並不該當於前開強暴脅迫概念,無乃為民事債務不履行之糾葛,尚與刑法上強制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強制罪相繩,上訴人徒執上開理由指摘原審判決不當而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1136號刑事判決參照)。 按丙誤以甲所寄託乙處之物。認為與己有嫌之丁所寄託及其實施強取。雖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祇在洩其對丁之私忿。但既妨害他人行使權

妨害兵役簡易判決案例(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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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規定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 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 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 相關實務見解 目前多有實務見解認為,被告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而上開之罪,係於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之際即已成立;役齡男子嗣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實為其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行為之必然結果,屬其犯罪狀態之繼續,不另論以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罪。 (案件編號:0075)

毒品戒癮治療成功爭取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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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編號:0039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華陰街91號9樓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案例(台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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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簡要說明 被害人A女主張,被告某甲向其搭訕,事後邀約A女同回住處,卻以違反意願的方式,強制性交得逞。 本案法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參照)。 本案處理過程 某甲得知遭提告後,前來本所諮詢,經本所律師詳細詢問事發經過、相關爭點後,認為本案疑點重重,遂請當事人詳細回憶,並且一步一步協助當事人找出本案可用的有利證據,並建議本案應朝無罪方向答辯、將相關證據提出或請檢察官協助調查。 後經當事人認同本所建議,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本所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再撰寫書狀建請檢察官斟酌相關疑點並聲請調查證據、偵查庭陪同當事人出庭實質辯護,後幸經檢察官採納本所意見,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編號:0032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華陰街91號9樓

其他法律問題

消費者保護法修正! 妨害兵役 役齡男子核准出境,屆期不歸之處罰 槍砲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僅有來源而無去向之犯罪行為,供述其全部來源,因而查獲或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發生時,仍可減免其刑;反之亦然  

家事文章

台北離婚律師:如何離婚?可以自行協議嗎?還是透過訴訟? 台北家事律師:台灣夫妻財產制的分類 台北離婚律師:夫妻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計算之時點 離婚了,可以要求對方負擔子女的扶養費用嗎?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小孩歸誰管?~第一篇:離婚時法院酌定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標準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小孩歸誰管?~第二篇:法院酌定該由誰擔任親權人之依據 【民法第1055條】離婚後小孩歸誰管?~第三篇:法院酌定誰來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訪視報告」 離婚後法院得酌定子女會面交往的法律依據:民法第1055條第5項 有親權的一方,應協調或幫助會面交往之進行,但毋需強制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   【家事事件法第86條】家事非訟事件之本案裁定,經抗告且卷宗已送交最高法院者,當事人聲請暫時處分,應以第一審法院為管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96條】不得對暫時處分之裁定聲請再審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不以同財共居為必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因家暴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未主張離婚,法院應先行使「闡明權」由聲請人主張民法上離婚後法院才能審酌是否符合規定而判決離婚 【家庭暴力防治法】因可歸責於被害人之事由致加害人出於過當之反應而為一時性之身體上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非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欲規範之家庭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已受核發通常保護令而因警察機關多次執行未果得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79條聲請命離婚訴訟之被告交付子女之假處分 【家庭暴力防治法】法院於核發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接獲該處遇計畫執行機關變更處遇計畫之內容,法院得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妨礙名譽文章列表

【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評論公眾事務之言論,是否因為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保護,而得以毫無限制發表任何言論?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關係 遊戲中的匿名稱謂,仍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妨礙名譽上訴三審之相關參考判決  

車禍文章

車禍案件常用法規、實務、判決 【車禍】中華民國45年7月31日行政院(45)臺財字第4180號令訂定發布「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一篇:怎麼請求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二篇:「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車禍】車輛因車禍發損害之修繕費用如何計算?~第三篇:「平均法」計算折舊 車禍導致車輛報廢,賠償金額怎麼計算? 【車禍】車禍案件中受害人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 台北民事律師:被害人受侵害,倘確有增加生活上需要,無論該生活上需要是以被害人費用支付或被害人之親屬以其費用先行提供,被害人得請求賠償 什麼是肇事逃逸?

民法文章列表

第 一 編 總則 § 1 第 四 章 法律行為 § 71 第 二 節 行為能力 § 75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 第 三 節 意思表示 § 86 民法第92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民法第95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第 二 編 債 § 153 第 一 章 通則 § 153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 153 第 三 款 無因管理 § 172 無因管理之相關判決實務 第 四 款 不當得利 § 179 不當得利之相關判決實務(一) 不當得利之相關判決實務(二)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 184 民法第184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民法第184條的三種侵權行為類型 第 二 節 債之標的 § 199 民法第216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第 三 節 債之效力 § 219 第 四 款 契約 § 245-1 民事同時履行抗辯權之相關實務、判決 第 二 章 各種之債 § 345 第 五 節 租賃 § 421 租賃關係存續中,承租人可不可以主張租金從押租金中扣除? 民法租賃之押租金相關實務、判決 第 六 節 借貸 § 464 使用借貸之相關判決、實務 第 十九 節之一 合會 § 709-1 合會的種類:團體性的合會vs個別性的合會 第 四 編 親屬 § 967 第 二 章 婚姻 § 972 第 三 節 婚姻之普通效力 § 1000 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履行同居義務尚有不同,住所非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 第 四 節 夫妻財產制 § 1004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相關實務、判決 台北家事律師:台灣夫妻財產制的分類 台北離婚律師:夫妻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計算之時點 「配偶之一方死亡」屬於構成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之事由 配偶之一方死亡時,生存之一方得先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再以配偶身分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配偶之遺產 分居與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顯失公平的關聯 第 五 節 離婚 § 1049 【民法第1002條】「夫妻之住所」~法院有無管轄權 台北離婚律師:如何離婚?可以自行協議嗎?還是透過訴訟? 怎麼離婚~第一篇:離婚的方式 怎麼離婚~第二篇:判決離婚之絕對事由 怎麼離婚~第三篇:判決離婚之相對事由 離婚證人在離婚協議書上,可否蓋印章就好?一定要親自簽名嗎? 夫妻不能同居正當理由的判斷標準 夫妻間發生衝突、爭執或其他失和之情事後,仍同居共同生活相當時間,難以引為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民法第10

刑事訴訟法文章

強制辯護案件,第一審判決後,未教示被告得請求原審辯護人提出上訴理由狀,致被告未經選任辯護人或指定辯護人的協助,逕行提起上訴,上訴後未重新選任辯護人,在該案件合法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而得以開始實體審理程序之前,第二審法院是否應為被告另行指定辯護人,以協助被告提出其上訴之具體理由?→ 最高法院106年8月29日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寄存送達   聲請發還扣押物的法律依據、參考判決 審判長誘導訊問證人時,怎麼辦? 告訴人之單一指訴,需有補強證據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3990 號判決 傳聞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1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189 號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251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台北刑事律師:什麼案件可以緩起訴? 台北刑事律師:刑事上訴三審,誰能提起? 台北刑事律師:刑事上訴三審理由的限制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 台北刑事律師:刑訴訟上訴第三審應注意事項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台北刑事律師:刑訴訟上訴第三審應注意事項之上訴期間 刑事訴訟再審的客體(什麼判決可以聲請再審、裁定可否聲請再審)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民事訴訟法文章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之寄存送達 公示送達可以用網站公告的方式為之啦! 民事訴訟舉證之相關判決實務 民事訴訟,親人可否出庭作證?法院會相信嗎? 【民事違法取證之證據能力審查標準】~實務上案例整理 民訴聲明調查證據之相關判決、實務 台北民事律師:民事訴訟之捨棄、認諾與自認 支付命令修正!支付命令確定後得為執行名義,已無既判力而僅有執行力 民事上訴,要在幾天之內?民事上訴一定要請律師嗎?應該注意什麼? 民事訴訟上訴三審的參考判決   最高法院就上訴第三審有關認定違背法令之界限與得自為裁判之範圍應行注意事項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本所服務列表

委任律師 看守所、監獄律師律見

不動產文章列表

房東可以隨意終止租約嗎? 預售屋的法定空地是否可以約定給特定人專用?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利嗎? 購買房子前沒有提供審閱期,簽約後要怎麼辦? 房屋面積有「容許誤差」嗎?是多少? 購買預售屋,買賣契約僅記載房屋總價格,這樣合理嗎? 付完定金後不想簽約,定金是否會被沒收? 因建商廣告不實而受到損害,應該怎麼做? 違章建築的定義?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違章建築,所有權歸屬何人? 違章建築,是否屬於民法上的「物」、可否成為民法上物權的客體? 違章建築的定義?為何違章建築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 【押租金】租賃關係中,「押金」與「違約金」有什麼不一樣?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一) 不動產經紀業之常見法規、實務及判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修正(105.11.16公布)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繼承的相關法律問題

要先繼承登記,才能分割遺產(最高法院68年度第13次民事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二)) 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可否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有無觸法之疑慮? 遺產分割之相關判決、實務 部分繼承人在未分割遺產前,占有遺產時,其他繼承人如何主張權利?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毒品的相關法律問題

持有毒品  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 偵審自白減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關於「偵審自白」有趣的實務見解~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上訴字第 1963 號刑事判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偵審中自白」,如何認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所謂「自白」得減輕其刑,若司法警察、警察官於調查犯罪時,未給予辨明犯罪嫌疑之機會,即提起公訴,無異剝奪其訴訟防禦權,有違法律程序,故於此狀況,若被告嗣後已於審判中自白,固應有減刑之適用。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例(基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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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說明 A女主張某甲利用幫其補習期間,將手伸入褲子內,撫摸下體得逞,遂對某甲提出強制猥褻的刑事告訴(註: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4條參照))。 二、承辦經過 經本所律師與某甲討論後,認為A女所述犯罪事實是否存在顯有疑義,本所律師建議某甲提供相關現場地圖、相關資訊供本所律師參考。後經本所律師將某甲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檢附於書狀及陪同偵訊表達意見,檢察官採取本所律師意見,做成不起訴處分。 三、此類案件建議 此類案件通常處罰甚重,若不幸涉入,建議儘早與律師諮詢討論。 案件編號:0029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本所承辦案例

民事類 刑事類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例(基隆)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案例(台北地檢署) 毒品戒癮治療成功爭取案例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大同區華陰街91號9樓 。   

刑法文章列表

刑法總則 第 二 章 刑事責任 § 12 刑法故意過失的相關規定及實務見解介紹 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中所謂「不法侵害」並不以刑法所規定之犯罪為限,其他各種法律所承認之利益亦包括在內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 57 刑法第59條的適用與相關法院實務見解 第 十二 章 保安處分 § 86 驅逐出境之相關規定、實務見解介紹 刑法分則 第 十 章 偽證及誣告罪 誣告罪之相關實務、判決 刑事誣告罪的答辯狀,要寫那些重點? 刑事律師:偽證罪,不能告訴,只能告發 第 十一 章 公共危險罪 § 173 什麼是肇事逃逸? 第十五章、偽造文書印文罪 § 210 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可否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有無觸法之疑慮? 第 二十六 章 妨害自由罪 § 296 刑法第302條之剝奪行動自由罪與刑法第302條強制罪,如何區分? 刑法第302條之相關實務、判決 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宅之相關實務、判決 第 二十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309 【刑法第310條、第311條】評論公眾事務之言論,是否因為憲法對於言論自由之保護,而得以毫無限制發表任何言論? 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關係 遊戲中的匿名稱謂,仍有可能構成妨害名譽 妨礙名譽上訴三審之相關參考判決   第 三十五 章 毀棄損壞罪 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之相關判決、實務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必以主觀上具有意圖為成立要件~倘其主觀上認 為告訴人債權應可得到滿足,非可認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主觀犯意 【刑法第356條】損害債權必以主觀上具有意圖為成立要件~倘於債務人收受執行名義前即已有移轉財產之前置作業,非可認具有損害債權人債權之主觀犯意 不能僅以債權人已持有執行名義,即債務人係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債務人對其財產就一概失去處分權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   

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

前言 不時就會有網友透過本所提供的 免費法律諮詢 管道,詢問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決定寫篇文章來說明。在討論法律責任之前,要先瞭解大麻、安非他命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級毒品,然後我們會介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持有二級毒品的處罰規定,最後會簡要的建議,如果當事人一時失慮,因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遭查獲,應該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大麻、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 依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可知,大麻、安非他命都是屬於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的處罰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1條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如下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遭查獲,建議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依照 刑事訴訟法 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可知,除非所犯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外,檢察官是可以做出緩起訴處分的(相較於起訴判刑,緩起訴較為有利於當事人),而持有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依照前面的規定,最輕本刑是低於三年,因此建議當事人應該要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會較有利於當事人。 小結 針對持有大麻、安非他命的法律規定介紹、建議如上,如果有其他持有大麻、安非他命的法律問題,歡迎直接來電 02-2321-2681 、 0919-635-333 跟本所律師諮詢討論,也可以透過 免費法律諮詢 跟本所聯繫。 最後,如果覺得本篇文章尚可或者對你有幫助,歡迎你前往 建律法律事務所的google商家 ,給我們 五顆星 或留下一些 評論 ,你的鼓勵,是我們持續努力的動力。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可否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有無觸法之疑慮?

這個問題是本所在處理遺產案件時,當事人常會提出的疑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針對這個問題有清楚的說明。 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認為偽造文書罪著重在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如果(遭偽造)文書的名義人已經死亡,社會一般人仍有可能會誤認該文書為真正文書,因此仍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有行使的話)行使偽造文書罪。 如果有參考判決理由節錄的需要,請自行點擊後方連結前往參考→ 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該他人死亡後,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之,否則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 。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02-2321-2681 、 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 http://nav.cx/CyRYqF3   本所地址: 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一段86號8樓之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