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可否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有無觸法之疑慮?
這個問題是本所在處理遺產案件時,當事人常會提出的疑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針對這個問題有清楚的說明。
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認為偽造文書罪著重在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如果(遭偽造)文書的名義人已經死亡,社會一般人仍有可能會誤認該文書為真正文書,因此仍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有行使的話)行使偽造文書罪。
如果有參考判決理由節錄的需要,請自行點擊後方連結前往參考→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該他人死亡後,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之,否則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
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認為偽造文書罪著重在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如果(遭偽造)文書的名義人已經死亡,社會一般人仍有可能會誤認該文書為真正文書,因此仍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有行使的話)行使偽造文書罪。
如果有參考判決理由節錄的需要,請自行點擊後方連結前往參考→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該他人死亡後,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之,否則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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