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世之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帳戶提、存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可否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有無觸法之疑慮?

這個問題是本所在處理遺產案件時,當事人常會提出的疑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針對這個問題有清楚的說明。
簡單來說,最高法院認為偽造文書罪著重在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如果(遭偽造)文書的名義人已經死亡,社會一般人仍有可能會誤認該文書為真正文書,因此仍構成偽造文書罪、(如果有行使的話)行使偽造文書罪。
如果有參考判決理由節錄的需要,請自行點擊後方連結前往參考→行為人在他人生前獲得授權代為處理事務,該他人死亡後,不得再以該他人名義製作文書並行使之,否則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行使偽造文書罪



免費法律諮詢專線:02-2321-26810919-635-333 

加入Line諮詢:http://nav.cx/CyRYqF3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點交協議書

【訴訟書狀範例免費下載】刑事告訴狀(刑法恐嚇罪) 黃建霖律師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精神錯亂」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