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案例(基隆)
一、案例說明
A女主張某甲利用幫其補習期間,將手伸入褲子內,撫摸下體得逞,遂對某甲提出強制猥褻的刑事告訴(註: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4條參照))。
二、承辦經過
經本所律師與某甲討論後,認為A女所述犯罪事實是否存在顯有疑義,本所律師建議某甲提供相關現場地圖、相關資訊供本所律師參考。後經本所律師將某甲所提供的相關資料檢附於書狀及陪同偵訊表達意見,檢察官採取本所律師意見,做成不起訴處分。
三、此類案件建議
此類案件通常處罰甚重,若不幸涉入,建議儘早與律師諮詢討論。
案件編號: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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