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案例(台北地檢署)

 













案例簡要說明

被害人A女主張,被告某甲向其搭訕,事後邀約A女同回住處,卻以違反意願的方式,強制性交得逞。

本案法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1條第1項參照)。

本案處理過程

某甲得知遭提告後,前來本所諮詢,經本所律師詳細詢問事發經過、相關爭點後,認為本案疑點重重,遂請當事人詳細回憶,並且一步一步協助當事人找出本案可用的有利證據,並建議本案應朝無罪方向答辯、將相關證據提出或請檢察官協助調查。

後經當事人認同本所建議,當事人委任本所律師擔任辯護人。本所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再撰寫書狀建請檢察官斟酌相關疑點並聲請調查證據、偵查庭陪同當事人出庭實質辯護,後幸經檢察官採納本所意見,為不起訴處分。


案件編號: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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