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
前言
不時就會有網友透過本所提供的免費法律諮詢管道,詢問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的法律責任,因此我們決定寫篇文章來說明。在討論法律責任之前,要先瞭解大麻、安非他命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二級毒品,然後我們會介紹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針對持有二級毒品的處罰規定,最後會簡要的建議,如果當事人一時失慮,因持有大麻、持有安非他命遭查獲,應該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
大麻、安非他命屬於第二級毒品
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二、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二)。」可知,大麻、安非他命都是屬於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的處罰規定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4項分別規定如下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大麻、安非他命)遭查獲,建議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可知,除非所犯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外,檢察官是可以做出緩起訴處分的(相較於起訴判刑,緩起訴較為有利於當事人),而持有二級毒品如大麻、安非他命,依照前面的規定,最輕本刑是低於三年,因此建議當事人應該要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處分,會較有利於當事人。
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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