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離婚律師:夫妻剩餘財產範圍及價值計算之時點
法條規定:
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規定:「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依前條應追加計算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處分時為準。」法定財產制關係之消滅:
此部分的消滅,例如1.離婚、2.婚姻之撤銷、3.由法定財產制改為其他夫妻財產制、4.夫妻之一方死亡、5.婚姻之無效、6.依法婚姻被視為消滅。附帶提及,上開第5點,請參考民法第999條之1第1項規定、第6點請參考民法第98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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