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存活他方得先進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再依繼承規定繼承遺產

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為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與繼承財產無關,故法定財產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分離夫妻各自之婚前、婚後財產,嗣後生存之配偶再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1/2,經依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屬其遺產,生存配偶尚得再依繼承法有關規定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因此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屬生存配偶得對其他繼承人主張之債權,生存配偶並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項債務,否則無異削減其所得主張之數額,且將受繼承人之多寡及順位影響,處於不確定狀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85號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家訴字第3號判決)

按照上開法文所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乃夫妻財產之清算與分割,與繼承財產無關,故聯合財產關係若因夫妻一方先於他方死亡而消滅,應先依民法第1028條及第1029條規定,分離夫妻各自之原有財產,嗣後生存之配偶再依親屬編上開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經依上開規定清算分離後,屬於死亡配偶之財產者,始為其遺產,生存之配偶尚得再依繼承法有關規定與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上開債務,係因繼承開始而發生,非被繼承人生前所負之債務,類似因遺贈所生之債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家重訴字第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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