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之一方死亡」屬於構成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之事由

按民法第1030條之1 規定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共同生活所為貢獻所作之法律上評價,與繼承制度之概括繼承權利、義務不同,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其以外之繼承人主張之債權,與該生存配偶對於先死亡配偶之繼承權,為各別存在之請求權,二者在性質上迥不相同,生存配偶不須與其他繼承人分擔該債務,自不生債權、債務混同之問題(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2512 號民事判決參照)。

簡單來說,配偶之一方死亡時,生存之一方是可以向死亡一分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
生存之一方可以先以夫妻法定財產制消滅為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後再與死亡一方之血親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一方之遺產。→延伸閱讀:【民法第1030-1條】配偶之一方死亡時,生存之一方得先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後,再以配偶身分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死亡配偶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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