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離婚~第一篇:離婚的方式

法律上承認的離婚形式,簡單可以劃分為三種:

(一)、兩願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由此可知,夫妻間對於離婚乙事有共識,係可自行辦理離婚,無須透過法院為之。

(二)、法院之調解離婚與和解離婚:
於民國98年增訂民法第1052條之1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夫妻間對於離婚乙事有共識,而於法官面前達成離婚之合意,不用再自行辦理離婚以及登記,法院會主動通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

(三)、判決離婚:
我國民法有具體列出十個離婚原因,只要有符合其中任一項,即可以此為由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又或者婚姻具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亦可以請法官自由裁量,請求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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