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356條】買賣標的物之瑕疵通知,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
按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固有明定。惟所稱之通知,係指 買受人於知悉標的物有瑕疵時 應具體指明瑕疵之所在 而對出賣人為觀念通知而言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277號判決參照) 大台北地區專業推薦專辦不動產、貨物買賣、貨款給附、票據債權等糾紛律師法律事務所。